今天是國際反傢暴日 , 法官說非夫妻關系也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女婿被丈母娘打傷瞭能申請人身保護令嗎 ? 答案是肯定的。今天是 " 國際反傢庭暴力日 ", 旨在保障婦女和孩子權益。然而 , 在傢庭裡 , 遭受暴力的對象絕不僅包括婦女和兒童。去年 3 月 , 我國開始施行反傢庭暴力法。今年以來 , 廣州天河法院共計發出人身保護令 5 份 , 駁回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2 份。
案例 1
丈母娘女婿相互傢暴 ? 非夫妻關系亦受保護
今年 , 楊先生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 被申請人竟是他的丈母娘。經瞭解 , 楊先生與妻子於婚戀網結識 , 不到三個月 , 兩人便登記結婚。婚後第六年 , 隨著傢庭矛盾不斷累積 , 兩人開始分居。同時 , 夫妻倆的矛盾使得女婿和丈母娘之間的關系也不斷惡化。楊先生甚至被丈母娘毆打恐嚇。
楊先生申請丈母娘搬出現在的住所和禁止毆打威脅楊先生、禁止丈母娘接觸兩個外孫。楊先生向法庭提交瞭報警回執、派出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病歷、收費單據、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等證據材料 , 楊先生頭部被玻璃瓶砸傷 , 頭面部多處軟組織創傷 , 眼部挫傷為輕微傷。
法官認為 , 這些證據足以證明楊先生遭受傢暴的事實 , 故支持楊先生禁止其丈母娘毆打、威脅楊先生的申請。而對於楊先生提出的要求丈母娘搬出現在的住所的申請 , 法官不予支持。法官查實 , 楊先生的丈母娘現在與其女兒 , 即楊先生的妻子住在一起 , 並未與楊先生一起居住 , 並不會對楊先生造成直接人身傷害。再者 , 楊先生並未提供其丈母娘對兩個外孫存在傢庭暴力或傢庭暴力危險的證據 , 禁止丈母娘接觸外孫 , 缺乏事實依據 , 法官也不予支持。
不料 , 就在法官作出裁定之後的第 11 天 , 丈母娘也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 申請內容為禁止女婿到自己的住所及住所以外的地方騷擾、辱罵、毆打、威脅自己和傢人。不甘示弱的丈母娘提交瞭派出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材料 , 說明丈母娘與女婿發生過肢體沖突 , 丈母娘右上肢被傷 , 證實丈母娘與女婿曾因傢庭問題發生暴力沖突的事實。對於丈母娘和女婿之間存在互相毆打的情況 , 為避免雙方繼續傷害彼此 , 法官支持瞭丈母娘提出的禁止女婿威脅、毆打她的請求。
案例 2
丈夫打妻又矢口否認 微信短信記錄成鐵證
2016 年 12 月 , 李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請 , 請求法院保護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人身安全。今年 1 月 , 法官開庭舉行聽證。其丈夫謝先生在聽證過程中 , 直言 " 申請人是我兩個女兒的媽媽 , 我不會想著去傷害她 "。可事實上 , 李女士提供的證據顯示 , 謝先生在微信上向妻子的姐姐承認 , 自己曾經對妻子實施傢暴 , 也出過軌。此外 , 謝先生在微信上恐嚇李女士 , 揚言要 " 殺瞭你 "," 親手打死你 "; 在手機短信上 , 威脅稱 " 隻有你死 , 孩子才是我的 " 等。
面對言行不一、閃爍其詞的謝先生 , 法官通過巧妙地當庭詢問 , 真相終於得以顯露。原本謝先生矢口否認 , 但在法官針對其短信承認 " 打瞭 " 的內容步步追問下 , 他最終編不下去逐漸承認扔東西、打人、導致妻子出血等一系列事件。
聽證後的第二天 , 法官裁定 ,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條件 , 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 ; 禁止被申請人利用騷擾、跟蹤等手段 , 妨礙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正常生活 ; 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申請人居住及工作地點的 200 米內活動。
案例 3
分居丈夫徒手毀鐵門 因證據不足未獲保護令
今年 , 高女士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 高女士稱 ," 我已和丈夫分居大半年時間 , 分居期間 , 他多次口頭恐嚇、威脅、騷擾我 , 今年 5 月份的時候 , 他到我傢 , 徒手拆除外鐵門 , 我和我爸媽都感到十分害怕。" 當天 , 法官對此案舉行聽證 , 高女士丈夫徐先生在聽證上稱 ," 那天 , 妻子和親屬到我小區騷擾我 , 還侮辱、誹謗我 , 我報警瞭 , 後來 , 我的電腦被妻子拿走瞭 , 我找她要 , 她不給。我去她傢 , 她不讓我進 , 我就把門踢壞瞭。" 對此 , 高女士回應稱 , 後來把電腦還給其丈夫徐先生瞭。
反傢庭暴力法明確規定 , 傢庭暴力 , 是指傢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高女士僅提供瞭傢外鐵門遭毀的照片 , 僅證實徐先生對物實施瞭暴力行為 , 而非對人實施暴力行為 , 且聽證上雙方又確認毀鐵門的緣由 , 毀鐵門後也未發生其他爭執 , 高女士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受到來自徐先生經常性的謾罵和恐嚇 , 高女士的情形並不符合法定條件 , 法官駁回瞭高女士的申請。
案例 4
女子鬧離婚代女兒申請保護令 法院 : 未見傢暴證據不予支持
申請人小新今年兩歲 , 其父母現正處於離婚訴訟之中 , 小新目前和父親一起生活 , 小新母親代其向法院提出申請人身保護令 , 小新母親代筆稱其遭父親禁錮在傢 , 無法獲得應有的戶外互動時間、空間 , 以及母親的愛護 , 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成長 , 故向法院申請保護孩子的人身安全 , 禁止其父自行或教唆自己母親對孩子實施侵害。
法官認為 , 小新母親並未向法庭提交丈夫禁錮孩子的證據 , 孩子父親也否認自己禁錮孩子 , 再者 , 單獨照看孩子的父親本就肩負看管、監護的義務。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孩子有遭受傢庭暴力或者面臨傢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 此申請不符合發出人身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 法官裁定 , 駁回申請。
案例 5
遭傢暴女子想離婚卻被生母阻止 法院心理幹預助圓滿解決
張女士與丈夫李先生相識十三年 , 先後孕育瞭一兒一女 , 本來有著幸福美好的傢庭生活。但噩夢開始瞭 , 李先生自 2015 年開始先後五次對張女士實施毆打 , 有一次甚至不顧妻子有孕在身 , 毆打致其大出血流產。心灰意冷的張女士決定向珠海香洲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不曾想到 , 張母得知女兒這一舉動非但不支持還帶著兩歲的小外孫到法庭大哭大鬧 , 甚至以死相逼阻撓張女士離婚。主審法官認為該案在對傢庭暴力的認定上無任何障礙 , 夫妻關系破裂較容易判斷 , 但若不考慮張母方面的因素 , 以傢庭暴力為由簡單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 將很有可能導致張母做出極端行為。征得當事人及張母同意後 , 將三方轉介至心理咨詢師進行心理幹預。
第二次開庭當天 , 心理咨詢師在開庭前對張女士和張母同時進行一個半小時的心理疏導。庭審中主審法官也在積極引導雙方理性協商離婚事宜 , 張女士和李先生最終達成瞭離婚協議。
遭遇傢暴怎麼辦
法官支招 :
一定要收集證據
天河法院少年傢事庭庭長梁夏生介紹 , 根據我國反傢庭暴力法所界定的傢庭暴力 , 是指傢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即傢庭暴力不僅存在於夫妻之間 , 也存在於其他傢庭成員之間。即使傢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並非夫妻關系 , 傢暴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據其介紹 , 向法院提出申請的程序比較簡單 , 但當事人要想成功獲得一份合法有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必須要有證據意識。在遭受傢暴後 , 要及時固定證據、收集證據 , 證據類型具體包括 : 報警記錄、醫療記錄、驗傷鑒定、實施傢暴威脅的錄音資料以及街道庇護中心的材料等等。在法庭上 , 申請人必須拿出可以證明遭受過傢庭暴力或者將面臨遭受傢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有力證據。
唯有如此 , 法官才能依法為申請者裁定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 這份保護令可以禁止施暴者繼續施暴 , 可以禁止施暴者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和申請人的傢人 , 可以責令施暴者搬出申請者的傢 , 也可以實施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