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執業醫生,考生與“槍手”雙雙入獄

10-30

2016 年 9 月 24 日上午,在婁底市第二中學全國執業醫生資格考試考場內。一名和準考證上的照片 " 長得不一樣 " 的考生引起瞭監考老師註意。原來,作為醫學專業畢業的本科大學生楊某光,數次考試敗北。考不過又不準備,楊某光覺決定找人代考。

2017 年 10 月 30 日下午,婁星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以代替考試罪判處楊某光拘役二個月,判處 " 槍手 " 楊某拘役一個月,並各處罰金一萬元。

楊某光、楊某均系醫學專業畢業的本科大學生。楊某光曾多次參加全國資格考試,但一直未通過。2016 年,楊某光再次報考全國執業醫生資格考試,由於準備不充分,自知難以過關。楊某光便請從網上認識的楊某代替自己去參加考試,並承諾事後感謝。2016 年 9 月 24 日上午 9 時許," 槍手 " 楊某拿著楊某光的身份證和準考證在婁底市第二中學第 15 考室考試時,監考人員發現楊某與準考證上的照片不符即報警,警察趕到現場後,仔細調查瞭有關情況,遂對二人立案偵查。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光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傢考試,被告人楊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傢考試,均應當以代替考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二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瞭其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被告人楊某被抓獲後還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瞭被告人楊某光,具有一般立功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2015 年 11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九)》將代替考試的行為納入刑法,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後面增加一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傢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規定的國傢考試 " 不僅限於本案的全國執業醫生資格考試,還包括司法考試,研究生考試以及駕駛證考試等等。根據該規定,不論是考生還是替考者均要受到刑罰制裁。

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吳玉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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