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網訊 2008 年,申請人王某為某村民小組拉水泥用於建設籃球場。在建設過程中,由於水泥不夠用,王某自掏腰包替該村組買瞭剩下的材料。籃球場修建好之後,王某多次向該村組索要材料費用和工程運費,當時在任的組長給王某出具一張欠條。雖有欠條在手,王某卻始終沒能拿到欠款。2014 年 7 月,張某被村民選為新任的組長,王某又多次聯系張某索要欠款,仍舊無果,無奈之下王某將該村組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該村組支付王某材料費及勞務報酬共計 6870 元。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現任村組組長張某以不是自己所開具的欠條為由拒不履行。村民小組無財產可查封,執行工作進展困難。西峽法院執行幹警通過對該村組財產進行查證瞭解到,該村組名下有一磚廠,雖然已經承包給第三人,但是第三人每年向磚廠支付承包費用。7 月 10 日上午,西峽法院執行局局長王宏釗親自帶隊和執行法官一起到該村組找組長張某進行協調,勸說其主動履行還款義務。當幹警向張某說明來意之後,張某抵抗情緒嚴重,坐在一旁的該村支書由於和承辦此案的執行法官是戰友關系,便替張某說情,希望法官網開一面。執行法官不為所動,面對惡語相向、態度頑劣的張某,為維護司法權威,執行幹警決定依法對被執行人張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得知要被拘留,張某奮力抵抗想要逃脫,王宏釗局長和執行法官毫不退縮,在執行過程中王宏釗手部受傷,最終成功將張某帶回法院。
回到法院已是中午 12 點,執行法官繼續對張某進行明理釋法,說明司法拘留可能會對其產生的不良影響,並告知其拒不履行將會因拒執罪受到刑事處罰。張某最終考慮到作為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自己和村組的發展將會產生諸多不良影響,立馬聯系磚廠把執行案款 6870 元交到瞭法官的手中,案件得以順利執結。(生俊東 王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