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巨貪!南寧一副科級幹部貪污 3680 多萬,被判刑 15 年

07-12

南寧晚報 /ZAKER 南寧 記者 蔣愛雲 通訊員 丘毅 孫曉梅

職務雖然隻是副科級,但卻涉嫌貪污單位公款 3680 多萬元。7 月 12 日上午,南寧市中院對南寧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原副主任丘朝陽貪污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丘朝陽有期徒刑 15 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500 萬元。

2007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0 月,被告人丘朝陽先後擔任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簡稱高新區管委會)接待辦主任、分管接待辦的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利用管理單位公務接待工作及接待費用結算、報賬的職務便利,在沒有發生真實公務接待的情形下,先授意高新區管委會接待辦工作人員在 " 經手人 "" 驗收人 " 處簽名,填寫大量的空白報賬單,並向酒店、酒行負責營銷的業務經理或者其他社會人員支付票面金額 4% 至 15% 不等的 " 稅點 " 獲取虛開的發票,從而將虛開發票混入正常公務開支產生的發票通過報賬單一同報賬,以非法套取公款。經司法鑒定及其本人確認,丘朝陽非法套取的公款合計人民幣 36807657.05 元。丘朝陽得款後,陸續開支給其親友投資或個人使用。

另查明,2015 年 9 月,丘朝陽在調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本案事實;案發後,丘朝陽傢屬代為退出贓款人民幣 3120000 元。

中院認為,被告人丘朝陽身為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 36807657.05 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丘朝陽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罪行,依法以自首論,可以從輕處罰。丘朝陽歸案後退出部分贓款,並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丘朝陽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丘朝陽有期徒刑 15 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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