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侵害親生女 4 年 母親怕離婚未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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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23 日,成都商報記者從雙流法院獲悉,一起由共青團申請撤銷孩子父親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在雙流法院開庭宣判。據瞭解,這是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民法總則》正式實施以來,成都市首例依據該法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目前,孩子唯一的監護人是母親。

多位法律界人士向成都商報記者表示,在法院的判例中,撤銷監護權的情形較為罕見。

四年噩夢 父親對女兒實施侵害 母親知道後卻沒報警

今年 17 歲的麗麗(化名)是一名在讀的高中學生,一場噩夢卻伴隨瞭她四年,直到今年 2 月父親的入獄,才換來瞭她的寧靜。

麗麗生活在一個普通傢庭,和父母生活在農村,父母靠務農維持生計,平時生活平靜。可這一切從她 13 歲上初中時起便因為父親的異樣打破瞭。據麗麗回憶,父親李貴(化名)在她 13 歲時就總是表現出異樣舉動,常常對她進行不法侵害,麗麗發現後,就和母親說起瞭此事,母親質問李貴,但李貴沒有承認也沒有否認,母親顧忌外人看法,又害怕和李貴離婚沒有生活費,就沒有報警。日復一日,父親李貴的舉動讓麗麗感到很害怕,她又找到機會告訴瞭奶奶,可奶奶卻說是麗麗自己的問題,還罵瞭她。

訴至法院 父親被判八年六個月 監護人資格被撤銷

直到今年 2 月份,麗麗和父母因為一件事發生瞭爭執,這讓麗麗走到崩潰的邊緣,她終於鼓足瞭勇氣,向公安機關報案,訴說瞭自己的被害經過。2 月 19 日,麗麗的父親李貴被刑拘。

今年 7 月,經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開庭判決,李貴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法院工作人員介紹,報案後,麗麗多次表達輟學想法,並萌生瞭希望撤銷父親監護人資格想法,法院工作人員對其進行瞭心理輔導,解釋告知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法律規定和立案流程。

11 月 15 日,麗麗提出申請,通過共青團雙流團委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父親李貴的監護人資格。11 月 17 日,雙流法院審理認為,李貴的行為已嚴重傷害被監護人麗麗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權益,其已不再具備繼續履行監護人資格的條件。雙流法院對於申請人共青團雙流區委申請至本院要求撤銷李貴監護人資格,其理由充分,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等,判決撤銷李貴的監護人的資格。

專傢說法 撤銷監護權難在哪裡?

對於 " 不合格 " 的父母,撤銷監護權這一招是否管用?撤銷監護權難在哪,對孩子的影響又在哪?為此,成都商報記者專訪瞭四川省政協委員、四川瀛領律師事務所主任曾文忠,全國律師協會民委委員、副主任律師張承鳳,獨立兒童工作顧問楊海宇,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公益法律事業部副主任羅柯。

成都商報:誰可以作為申請人提出撤銷該父母監護資格的申請呢?

羅柯:根據《民法總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都可以提出申請。可以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和機構是很多的,這也是充分體現瞭在辦理監護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這一根本原則。

成都商報:撤銷監護人資格是強制性的嗎,是否需要經過孩子和監護人同意?

張承鳳:一種觀點認為,父母是幫助國傢代為照顧孩子,因此由國傢或社會機構提起撤銷監護權。另外,未成年人對於自己的權利如何保護是懵懂的,父母侵犯利益的時候肯定隻有社會機構或國傢層面的機構出面。麗麗的案子中,被監護人同意撤銷父親監護人資格,但是就算她不同意,想要繼續和父親在一起,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父親毫無疑問給她造成瞭嚴重侵害,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

羅柯:我們經常把監護稱之為監護權,但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對於監護人而言,法律強調的是監護義務,並非權利。正如《民法總則》規定的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

成都商報:和民法總則生效以前的做法有何不同?

張承鳳:在民法總則實施之前,民政局、公安部曾經出臺過文件,對監護權的撤銷問題已經做瞭規定。但這個畢竟是部門規章,沒有上升到法定層面。民法總則更強調被監護人的利益最大化,尊重被監護人意願,考慮問題不能隻站在監護人視角。不過,民法總則更多的是價值導向,具體到個案要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認知水平沒有完全到位,他們的決定可能對他們的未來會有損害,從社會理性角度,對於這類父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子,不需要被監護人主動申請,社會機構就可以提請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

曾文忠:此前,對這類案子的起訴主體沒有清晰的規定,法院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處理這類案件也極其謹慎。 《民法總則》進一步補充完善瞭我國監護人制度的體系設計,將監護人資格的進入、退出、有條件地再次進入等方面均做瞭具體規定

成都商報:麗麗的案件中,為何不撤銷母親監護權?

張承鳳:撤銷監護人資格是很嚴重的事情,母親的行為當然是錯誤的,但尚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另一方面,父母是孩子當然的監護人,從自然人倫上說,父母是孩子最好的利益保護者,是最好的監護人。假如同時撤銷瞭父母的監護資格,那麼孩子將要面臨監護人的轉移。雖然法律規定,社會福利機構也可以做孩子監護人,但權衡之下,社會福利機構作為監護人肯定還是沒有媽媽好。

成都商報:撤銷監護權難在哪裡?

張承鳳:" 父母照顧孩子 " 是自然規律,而主張撤銷監護權無疑啟動瞭另一套模式。另外,撤銷監護權的訴訟,還面臨證據不好找的難題,畢竟都是親密關系之間的糾紛,而傢庭關系是封閉的。從根本上說,撤銷監護權的難點在於我們國傢 " 法不入傢門 " 的傳統價值取向,這種觀念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糾葛是傢庭內部的事情,法律不應該幹涉。以前由於宗法制思想,傢庭內部有其封閉的治理體系,但現在隨著社會發展,傢庭結構已經被打散瞭,維系社會穩定,需要法制和國傢層面介入傢庭。

曾文忠:" 孩子是我的,打罵由我,管不管都是我自己事情 " 的理念也給撤銷監護權帶來困難。傳統社會裡,兒童被視為父母的私有財產,神話傳說中的哪吒,割肉還母、剔骨還父,就是受這一理念影響。但事實上,孩子不僅是傢庭的,也是國傢的,監護權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從現有的規定來看,社區居委、村委、學校、社會組織、公安部門等,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但是,當很多組織具備依法申請資格的時候,往往就意味著很可能陷入無人依法申請的尷尬。另外,如何確保這些組織能夠發現未成年人權益被侵害,也是件頗為困難的事。

成都商報:撤銷以後就瞭事瞭嗎?

曾文忠:撤銷監護權並不難,真正難的,是在撤銷監護權後,誰來承擔監護責任。基層社會組織履行監護責任的經費如何解決?被監護人的教育生活由誰來具體負責?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很好解決,孩子接下來能否擁有合格的監護人讓人擔憂。

羅柯:根據《民法總則》第 27 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張承鳳:傢事問題是長期的事情,不是一錘子買賣。就麗麗的案子來說,當地機構應該給母親和女兒做心理輔導和價值引導,進一步跟蹤這件事,對於母親是否勝任監護人還應該觀察一段時間。

成都商報:當父母的監護權被撤銷後,變更給其他人,對被監護人來說有什麼影響?

楊海宇:現實中,還是有很多兒童在父母不能履行監護人的職責時仍然繼續成長。現在國傢出臺法律來細化由誰接替父母擔任監護人,這是進步。但我們仍需要考慮的是,原生父母能給兒童提供的除瞭看管和保護外,還承擔瞭讓兒童順利成長、發展、參與社會的責任。監護權被轉移給父母以外的個人或組織時,也需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可以充分利用並挖掘現有力量合理參與到兒童的成長過程中。比如,現在有些地方和民間力量推動設立的 " 兒童之傢 " 社區服務中心,它的初衷是為社區內的所有兒童提供服務。另外,村社、社區本身就有互幫互助、尊老愛幼的良好傳統,將這部分力量也調動起來,有助於失去父母監護的兒童的習慣、品格養成以及如何融入社會。總之,原生父母的監護權被撤銷後,變更監護權仍然需要相應的配套支持措施,讓兒童的生存、保護、發展、參與社會方方面面的權利都得到實現。

成都商報:被撤銷後,監護權可以恢復嗎?

羅柯: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法院應當征求未成年人現任監護人和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並可以委托申請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對申請人監護意願、悔改表現、監護能力、身心狀況、工作生活情況等進行調查,形成調查評估報告。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並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

曾文忠: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害人,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並應當提交相關證據。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害人自行申請,但是如果是屬於有性侵害情節,可能不會恢復監護人的資格,因為情節過於惡劣,無法保證以後不會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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