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刷卡、汽車代步 , 體現瞭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3 · 15" 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來之際 , 北京二中院和北京昌平法院分別發佈相關消費領域糾紛案件的專題調研報告。
北京二中院民三庭法官孫兆暉對 2017 年一傢銀行總行營業部起訴洪先生信用卡欠費的案子記憶猶新。孫兆暉介紹 :" 截至到 2010 年 6 月 28 日 , ( 持卡人 ) 已拖欠信用卡欠款本金和利息一共 10 萬 7 千多元 , 銀行起訴請求判令洪先生償還該信用卡欠款本息以及相應滯納金。"
洪先生經法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孫兆暉表示 , 在一審時 , 法院經過合法的送達手續 , 沒有能夠通知到洪先生參加訴訟 , 一審法院缺席判決支持銀行的訴訟請求。
在看到一審判決之後 , 洪先生上訴到北京二中院。上訴的主要理由是洪先生自己並沒有辦理這張信用卡 , 也沒有使用過這張卡 , 申請材料上簽名不是本人所簽 , 訴訟中還提交手機通話記錄用於證明洪先生並未使用銀行所稱的手機號開卡。經二審審理 , 這傢銀行認可冒名辦卡事實 , 撤回瞭對洪先生的起訴。
北京二中院發佈該典型案例的目的是對銀行作出提示 , 銀行方在受理辦卡申請時一定審查好辦卡人的身份、資信等情況。
如何防止被他人冒名辦理信用卡無辜背負欠債訴訟 ? 孫兆暉建議 , 持卡人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證信息、手機等。出示身份證復印件時要加上批註 , 僅限於某一用途 , 防止身份證信息被其他人冒用。
審判實踐中 , 不管基於何種原因逾期未償還信用卡欠款 , 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主張的信用卡欠款本金數額一般沒有異議 , 通常是對利息基數、計息規則提出異議。對此 , 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副庭長陳紅建提示消費者 , 要認真閱讀開卡合同。
實際上 , 除瞭開卡時消費者不認真閱讀條款 , 推銷卡的工作人員沒有履行提示義務 , 也為產生糾紛埋下瞭隱患。雖然《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有關於 " 重要提示 " 的規定 , 但部分發卡銀行提供的申請材料並未按要求進行提示 , 對於免息條件、計息基數、復利計算等未向持卡人作出充分說明。
訴訟案例中還發現 , 有的持卡人擅自將信用卡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 , 認為他人用卡後所欠款項與自己無關。有的持卡人在預留的聯系電話和郵件地址變更後未及時告知銀行。有的持卡人長期拖欠信用卡透支款和利息 ,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等。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副庭長葛紅提示 , 持卡人要積極與銀行溝通 , 避免被認定為惡意透支。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 從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角度去認定 , 如果認定透支不還款的行為是以非法侵占財物為目的 , 且數額較大 , 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 信用卡詐騙犯罪。
除瞭信用卡 , 還有車主買車後因遭遇 " 消費陷阱 " 而產生的糾紛。北京昌平法院通報 ,2013 年 1 月至 2018 年 3 月 , 這傢法院共受理涉車消費糾紛案件 183 起 , 近五年此類糾紛逐年上升 , 銷售問題車侵權現象較多。
去年 3 月 , 周先生購買瞭一輛 13 萬元車輛 , 一周後發現車內有碎玻璃 , 銷售店表示應找 4s 店 , 隨後周先生向 4s 店確認 , 生產商交付車輛時玻璃破碎 , 不過沒有把維修情況告訴銷售商。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銷售商為周先生更換車輛並賠償損失 13 萬元。北京昌平法院民四庭法官尤文靜指出 , 作為車輛的專業經營者 , 有能力也有義務全面掌握涉案車輛的情況 , 銷售問題車或者瑕疵車過程中 , 應該向消費者釋明。
從案件訴訟結果來看 , 因消費者起訴證據充足、事實清楚完全勝訴的占 38%, 北京昌平法院民四庭法官王筠韜提醒消費者 , 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車輛 , 購車時進行詳細的檢查 , 購車超過 6 個月 , 消費者需要對瑕疵車輛發現的時間承擔舉證責任 , 發現問題要及時向相應機構求證 , 並留存相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