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誹謗強奸養女殺人 起訴造謠者索 200 萬

11-20

被他人造謠誹謗後,陸豐錯誤地認定同事為造謠者,在當面對質時,陸豐沖動錯殺同事。被司法機關逮捕後,陸豐提起瞭刑事自訴,要求真正的造謠者承擔刑事責任,並索賠經濟損失 200 萬元。今天上午,本案在豐臺法院開庭審理。

男子被誹謗

一怒殺同事

今年 9 月 19 日晚,在北京某長途客運站的工作微信群中,客運站緝查隊負責人陸豐發佈的微信內容讓群裡的同事愕然。聊天記錄中該人以陸豐的口吻,用污穢的語言 " 自曝 " 與單位女同事存在不正當關系,並曾對養女實施強奸。

很快,陸豐居住的某村 " 村民互助群 " 又出現瞭同樣的言論。

雖然昵稱、頭像都是陸豐本人所用,但該微信的主人並非陸豐,所說的言論也均是編造。看到自己被人造謠後,陸豐立刻聯系瞭客運站領導,並報瞭警。但回到傢,陸豐心裡仍然憤憤不平,想要找到造謠者。

思前想後,陸豐想到瞭同事馮磊。兩人是同村村民,因馮磊經常違反勞動紀律,陸豐作為緝查隊負責人時常對他進行處罰。加之微信言語口氣很像馮磊,他也清楚陸豐的女兒為抱養,陸豐便認定是馮磊造的謠。

21 日,陸豐找到馮磊對質。因為並非自己所為,馮磊自然不會承認,他的態度激怒瞭陸豐。一夜沒睡的陸豐難以自控情緒,從兜裡掏出預先準備的刀,向馮磊的腹部、脖子、胸部紮瞭十多刀,隨即向客運站駐站民警投案。馮磊經搶救無效死亡。

積怨老同事

造謠圖報復

案發後,陸豐被逮捕,民警經工作,鎖定瞭造謠者馮鑫。

馮鑫與陸豐也曾是同事,但在 2012 年因辱罵女同事,馮鑫與女同事發生瞭肢體沖突。因認為事發時陸豐拉瞭偏架並銷毀證據導致自己被開除,馮鑫一直對陸豐懷恨在心。

離開客運站後,馮鑫的收入一直不樂觀,為瞭重回客運站工作,加上想對陸豐實施報復,馮鑫決定在微信群裡誹謗陸豐。

馮鑫用一個不常用的手機號註冊瞭新的微信,盜用陸豐正在使用的頭像、昵稱,用自己的微信將新號拉進瞭三個村民互助群,並以陸豐的口吻聯系同事。同事誤以為號主就是陸豐,便將其拉進瞭客運站工作群。隨即,馮鑫便在四個微信群中發佈瞭造謠誹謗內容。

" 那些都是胡編亂造的。" 馮鑫說,兩人之間早就有過節,發完微信後他感覺到有點害怕,但也沒有考慮太多。他本來計劃事後主動找客運站領導和陸豐一起坐下來談談,把以前的過節說開," 沒想到矛盾會激化 "。

消息發出後,馮鑫立刻修改瞭頭像、昵稱,並將註冊微信用的手機卡丟棄。

自訴造謠者

索賠 200 萬

被逮捕後,陸豐向豐臺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表示馮鑫發佈信息的四個微信群中,除去重復的人共有 500 人左右,由於該微信內容涉及客運站職工和村民,且微信被大量轉發,造成瞭相當惡劣的影響,故請求法院以誹謗罪追究被告人馮鑫的刑事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200 萬元。

今天上午,馮鑫在豐臺法院出庭受審。因自訴人陸豐涉嫌故意殺人罪仍被羈押候審,他委派瞭律師出庭。

刑事自訴與國傢公訴相對,是指在法定情形下,不經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到法院起訴的案件。今天的庭審與通常的刑事案件不同,沒有公訴人出席,自訴人與被告人代理人相對而坐。

" 這事兒我做的不對,心裡十分內疚,也知道自己錯瞭。" 在法庭上,馮鑫對他實施的造謠誹謗行為不持異議," 真沒想到會有這麼嚴重的後果 "。

陸豐的代理人表示,馮鑫的造謠行為導致陸豐實施殺人行為,死者馮磊年僅 27 歲,其傢屬索賠各項損失共計 200 萬元,這筆費用應當由馮鑫承擔。

馮鑫辯護人表示,本案不幸的發生是因為陸豐沒有正確處理矛盾所致,而不是馮鑫的造謠行為直接產生的後果。根據法律規定,賠償應針對被害人實際發生的直接物質損失,但陸豐主張的 200 萬元並未實際發生,並且這是他實施殺人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不應由馮鑫承擔。

" 我願意接受法律制裁,願意道歉,也願意盡最大能力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賠償。" 馮鑫說。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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