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報 3 月 19 日消息,晚飯之後沿著河邊散步,不僅能幫助消化,還能欣賞河邊的風景。然而,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的王大爺散步時不慎墜入店埠河中,不幸離開人世。
事發後,王大爺的傢人一紙訴狀將肥東縣政府、肥東縣水務局和肥東縣店埠鎮政府起訴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瞭終審判決。
店埠河
王大爺年過八旬,2016 年 3 月 30 日 20 時許,王大爺在肥東縣店埠鎮店埠河附近散步,突然不慎墜入河中,被救起後已經沒有瞭生命體征。
王大爺的傢人稱,派出所的情況說明載明,老人溺水後雖有圍觀群眾報警,但沒有相應的救濟措施,相關負責單位對店埠河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時,沒有考慮到居民散步時有可能落水及落水後自救等救濟措施,應當承擔責任。
老人傢人起訴,要求肥東縣政府、肥東縣水務局、店埠鎮政府共同賠償經濟損失 8 萬元。
說法
法院判決河道管理者賠償 3 萬元
肥東縣法院認為,老人墜入店埠河中溺水身亡,肥東縣政府、肥東縣水務局、店埠鎮政府均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但根據公平原則,由店埠鎮政府對老人近親屬予以適當補償。據此,一審判決,店埠鎮政府補償老人的傢人 3 萬元。店埠鎮政府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鎮政府對老人墜入店埠河中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與老人溺水沒有因果關系,但又判決鎮政府對老人近親屬予以補償,兩者自相矛盾。
合肥市中院二審認為,店埠河屬於開放性河道,且無相關法律規定管理者對開放性河道負有設置護欄等安全保障義務,但店埠河流經肥東縣城區內的河道被改造成開放的景觀河道,河道的管理者應當對開放的景觀河道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王大爺散步不慎落水溺亡,與店埠鎮政府承擔的 " 河長 " 職責之間並不存在因果關系,不符合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店埠鎮政府作為店埠河流經區域的轄區政府,未能明確改造和開發利用後的景觀河道的管理責任部門,因此,應當對景觀河道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老人在河道的人行便道上散步時不慎溺水身亡,基於河道內側的人行便道並未安裝欄桿等防護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管理者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酌定由店埠鎮政府賠償王大爺傢人 3 萬元。近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