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出境“老賴”偷渡到澳門獲刑

07-15

拘留、罰款、報告財產令 …… 面對法院一系列執行強制措施,被執行人關某和謝某鐵瞭心拒不履行判決義務,且明知被限制出境的情況下采用偷渡的方式逃至澳門,結果偷雞不成蝕把米,最終不得不以物抵償欠款,還要為不明智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近日,由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移送,經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作出判決,兩名被告人均被數罪並罰。

本案也是沈陽中院首例經移送、審判追究拒執罪的執行案件。

欠款兩千餘萬元不還

關某與謝某原系夫妻關系。關某是一傢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三傢置業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謝某系該房地產公司及其中一傢置業公司的股東,並分別擔任這兩傢公司的監事和執行董事。

2011 年,關某先後兩次向祝先生借款人民幣 2760 萬元,並由謝某等人及實際控制的房地產公司、一傢置業公司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但並未依約歸還借款。

祝先生向沈陽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關某還款,並要求謝某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沈陽中院於 2014 年 5 月作出民事判決,由關某償還祝先生借款,並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違約金及罰息,由該房地產公司、關某實際控制的其中兩傢置業公司及謝某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決生效後,關某及相關擔保責任人均未履行判決,祝先生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審計現老賴原形

執行立案後,沈陽中院依法向各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各被執行人履行債務並報告財產情況,但各被執行人既沒有履行判決,又拒絕報告財產情況。

執行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被執行人關某、謝某采取瞭拘留、罰款措施,但關、謝二人及承擔保證責任的房地產公司、置業公司的財產情況仍未報告。

執行法官在調查中發現,關某、謝某二人均持有護照,均有出境記錄,其子女在境外上學。於是,將關某、謝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限制其出境。

依申請執行人祝先生申請,沈陽中院依法啟動執行審計程序,對關某實際控制的房地產公司及一傢置業公司財產情況進行審計。

審計後,關某、謝某仍未履行還款義務。鑒於關某、謝某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判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執行法官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以物抵債加數罪並罰

在執行法官向關某、謝某送達限制出境決定書,告知其二人未經允許不得出境的情況下,關某、謝某明知出境受限,卻於 2016 年 2 月從廣東省珠海市偷渡至澳門,後被澳門警方查獲並遣返回內地,同年 4 月被沈陽公安機關刑事拘留,5 月被依法逮捕。

關某、謝某在拒執罪、偷越國(邊)境罪案件審理期間,認識到拒不履行判決義務的錯誤,籌集資產,以名下一套 150 平方米的房產和 100 個車位抵償債務,與申請執行人祝先生達成和解協議。

沈河區人民法院認為,關某、謝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關某、謝某明知被司法機關限制出境,仍違法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構成偷越國(邊)境罪。

最終,法院依法判處關某、謝某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各處罰金 5 萬元。罰金依法上繳國庫。

遼沈晚報 · ZAKER 沈陽 主任記者 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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