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朋友圈”的小夥伴註意啦 這個“雷區”不能碰觸!

07-15

在微信朋友圈發點自己的心情,轉發一些文章,已經成為很多人的生活方式瞭。但是朋友圈也不能亂說。日前,山東青島的張某在自己的朋友圈發瞭一段辱罵別人的話,還附上瞭有對方信息的圖片,結果被人告上瞭法庭。

今年 3 月份,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受理瞭一起案件,原告孫某起訴張某侵犯自己的名譽權。原來,孫某與張某在工作中因一批貨物受損產生瞭矛盾,隨後張某就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佈消息辱罵孫某,並附上瞭孫某的個人信息。

原告律師張友波 : 被告是通過朋友圈發佈的,他們雙方的朋友圈共同好友比較多,所以好多人立刻就知道瞭,傳播得很快。原告從事的是物流行業,好多人就覺得他是不是存在好多問題,有時候雙方的合作受到瞭影響。

4 月 18 日,法院對此案開庭審理,認為被告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發佈辱罵、侮辱性語言以及附上孫某個體登記信息、公佈手機號的行為,侵犯瞭孫某的名譽權,客觀上影響瞭孫某的社會評價,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法官劉凱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就明確規定,公民的名譽權是受法律保護的。被告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瞭一些不當的言論,那麼這些言論帶有一些詆毀原告名譽的一些性質。通過原告舉證被告也承認存在這種情況,所以說可以認定他對原告的名譽權造成瞭傷害。

雙方達成調解被告在朋友圈中道歉

庭審時,被告張某當庭表示悔意,承認自己是一時沖動,並當面向原告孫某道歉,表示願意賠償一定數額的損失。經雙方同意,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法官劉凱 : 首先這是一起民事糾紛,原告、被告原先有業務往來,還是朋友關系,雙方有這個友誼的基礎,通過法院的努力能讓雙方達成調解,把這個問題盡快圓滿地解決對雙方來說都是個好事情。

經法院調解,被告張某刪除瞭他在朋友圈的不當言論,並連續 3 天在朋友圈中向原告孫某道歉,同時賠償經濟損失 1500 元。

法官說法網絡虛擬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法官劉凱認為,在虛擬空間內發佈言論也要守規矩。微信朋友圈是一個有限的私密空間,要與在現實中說話一樣慎重。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法官劉凱 : 在某種程度上這樣網絡上的危害可能比現實中,還要更加嚴重。因為網絡本身這種傳播的速度,傳播的空間,不受地域的影響,會在短時間內,通過朋友圈或者是網絡平臺很快地傳播出去造成的嚴重後果有時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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