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 7 千枚古錢幣被警方“暫存” 26 年

07-26

西部網訊 今年 89 歲的西安市民吳琪榮,曾經是一位歷史老師,工作中他愛上瞭古錢幣收藏。26 年前,西安警方在辦案中將吳琪榮的 7295 枚古錢幣以及古銅鏡、印章等 135 件物品全部 " 暫存 " 以後就沒有瞭下文。為瞭找尋這些古錢幣,出版一部錢幣研究的專著。吳琪榮前前後後奔波瞭 26 年 , 一直沒有打聽到這些物品的下落,那麼這七千多枚古錢幣去哪裡瞭呢?

7 月 8 號,在西安國棉四廠傢屬院,吳琪榮一見到記者,就如數傢珍地講解起一枚銅錢的歷史。

西安市民吳琪榮:" 這是清朝末光緒年間鑄的一文錢。"

吳琪榮是一名退休的歷史老師。他給學生講歷史時,把古錢幣和歷史對照起來講解,使歷史課變得生動有趣。慢慢的,收藏古錢幣也成為他的最大愛好。幾十年來,他的工資和存款全部投入到古幣和古董的收藏。

西安市民吳琪榮:" 到錢幣市場找一找,能夠收購一些古錢幣。"

二十多年日積月累,吳琪榮不僅收集瞭大量的古幣,也發表瞭大量的古錢幣研究論文。

吳琪榮的女兒吳莉:" 我父親發表的文章總共有 39 篇,文章總字數大約有 15 萬字。"

吳琪榮在收藏古玩的同時經常會和藏友之間互換藏品,有時雙方也會發生一些現金交易,這種現象在藏友之間很普遍。然而,1991 年 3 月,傢裡突然來瞭幾名警察,暫扣瞭吳琪榮收藏的七千多枚古錢幣和一些古董藏品。

西安市民吳琪榮:" 到公安局七處晚上他們兩個人一組,分成三個組審問我,我都實話實說,一部分是在錢幣市場上買的,一部分是在農村收的。"

吳琪榮回憶,在交瞭罰款之後,警方給他開瞭五張暫存收據和兩張 500 元罰款收據,就再沒有和他進行過聯系。對此,他和傢人還多次前往公安部門咨詢但都沒有結果。吳琪榮說,被警方暫存的七千多枚古錢幣和其他物品他都曾按照各朝各代時期進行過標註,登記,並做瞭拓本。雖然原件被警方拿走,但是拓本還在。

西安市民吳琪榮:" 現在希望把這些銅錢文物都能找回來,因為我過去收集這些錢幣目的,就是為瞭出一本書。"

為瞭完成老人的心願,吳琪榮的女兒吳莉多次前往西安市公安局,打聽古錢幣的去向,試圖討要被暫存的古錢幣。對此,西安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的相關人員答復是,當年罰沒的古錢幣和古董已經轉交給文物部門。今年 7 月 14 日,記者來到西安市公安局希望采訪古錢幣的去向查閱當年的卷宗,警方沒有接受采訪,但給記者提供瞭去年 9 月 9 日和吳琪榮的女兒吳莉通報關於古錢幣去向的影像資料。

西安市公安局政秘科副科長丁一捷:"1991 年 5 月 3 日,經審批同意,七處一科對扣查吳琪榮的國傢二級文物三件,三級文物 6 件,一般文物予以罰沒,1991 年 5 月 6 日,七處一科將罰沒吳琪榮的銅鏡、陶缸、宋碗等文物移交西安市文物管理處,1993 年 12 月 28 日,將罰沒的 7300 枚古幣移交陜西省文物商店。回顧全案,案件的定性是準確的,事實是清楚的,處理也是恰當的。案情的基本情況就是這樣。"

那麼,這些古錢幣和古董到底是暫存還是罰沒?當初移交的依據又是什麼?記者來到西安市文物局瞭解情況。

西安市文物局博物館處處長:" 公安局既然移交給文物部門瞭,應該有移交清單,包括有的移交的手續可能有。"

記者:" 他現在不給看。"

西安市文物局博物館處處長:" 那就無從查起,就是沒辦法查。"

文物部門以沒有公安部門的移交清單為由表示無法查閱被移交的古董去向。那麼,公安部門所說的 7300 枚古錢幣移交到陜西省文物商店後又是如何處理的?記者來到位於西安南大街的陜西省文物總店瞭解情況。

陜西省文物總店馬經理:" 稅務上專門組織很多賬都消瞭,所以就沒辦法查。"

由於無法提供相關的手續和憑證,文物部門無法查找。吳琪榮一傢在咨詢律師後提出疑問:警方當初出具的票據是暫存 , 之後就沒有進一步的處理結果,對這批錢幣和古董最後的去向他們也毫不知情。因此,2016 年 12 月 11 日,他們聘請律師代理向西安市公安局提交瞭《申請書》,要求返還其 " 暫存 " 所有的古錢幣和文物的要求,並做出行政行為的書面答復,但公安局拒絕答復。

西安市締伍律師事務所律師苗長青:" 但暫存並不是一個最終的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對這批暫存的古錢幣和文物怎麼處理,一直沒有定論。"

那麼,26 年前,公民是否可以擁有和收藏文物,吳琪榮的收藏是否合法合規?26 年前警方對吳琪榮開具的 2 張暫存單又是什麼性質的行為?

西安市締伍律師事務所律師苗長青:" 依據 1982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 24 條的規定 : 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收購 , 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 也就是說公民個人是可以擁有文物的 ,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是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 , 也就是說公民個人在當年是可以擁有文物的 , 隻是不能私自交易。如果當事人當年對部分文物私自交易瞭 , 那是違法的,警方可以對涉案的文物進行處罰 , 但不應當扣押其他未涉案文物。另外從警方開具的罰款單據來看 , 當年處理的僅僅是行政處罰 , 並不是刑事偵查,也就是說當事人當年收藏文物的行為 , 並沒有構成文物犯罪。否則 , 警方不會也不應當對當事人開具罰款單據。"

既然如此,警方當初為什麼要對文物做出罰沒的行為?當時處罰的依據和案件記錄又是什麼?記者多次聯系公安部門采訪均被拒絕。令人疑惑的還有,一筆七千多枚的古錢幣移交,文物部門為什麼難以查出最終流向?理由僅僅是時間太久的原因嗎?面對這樣的現狀,吳琪榮如何實現自已的主張呢?

西安市締伍律師事務所律師苗長青:" 首先是當事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以保護公民財產為由提出自己的正當訴求,要求公安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其次在對方不予受理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定被告行政不作為違法,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七千枚古錢幣被罰沒卻一直沒有法定的罰沒單和收據,隻是暫存證明。拿著暫存單,又被告知移交文物部門,而文物部門又無從查起。面對這樣的結果,吳琪榮的心結如何解開?這批文物的去向究竟是什麼?我們將繼續予以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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