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旬老人和 4 旬女子相識 4 天閃婚,女方轉走男方 26 萬積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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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一位年過八旬的殘疾老人,在子女為其聘請瞭一名年僅四旬的保姆前來照顧他後,相識僅 4 天便 " 閃婚 "。婚後,丈夫的 26 萬餘元積蓄被妻子轉走,雙方一度 " 熾熱 " 的感情迅速降溫。老人最終被妻子送到療養院且妻子對其不聞不問。老人一怒之下,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對方歸還自己的畢生積蓄。記者昨天從韶關中院獲悉,該起財產糾紛案已依法審結,韶關中院判處被告廖某返還原告李某 17 萬餘元。

相識僅 4 天便登記結婚

八旬老人李某曾是某礦務局工人。1960 年 8 月,工作中的意外導致他頭部重度創傷和右下肢殘疾,腦智力嚴重損傷,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鑒定為一級傷殘。由於李某沒有自理能力,2015 年 12 月 17 日,2 個女兒聘請瞭 40 多歲的女子廖某為保姆照顧老人。

廖某到李某傢中第二天得知李某喪偶且三個子女又不在身邊,又詢問瞭他的個人經濟情況。由於李某有一隻眼睛已完全失明,他便將存折拿給保姆看。這時,廖某主動提出要與李某結婚。

廖某和李某是湖南老鄉,言語相通,於是李某在沒有告知子女的情況下與廖某相識僅 4 天就辦理瞭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的當晚,廖某對李某說,你的眼睛看不清,思維也有障礙,萬一子女把你存款取走怎麼辦?她動員李某將存款轉到自己名下,由自己掌管傢裡的經濟。

李某沒有過多考慮,就把存款過戶給瞭廖某。李某的兩個女兒發現後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認為李某與廖某是合法夫妻,屬於民事范疇,不予受理。之後,銀行工作人員按照李某的要求,除支取部分現金給廖某外,將其他存款全部轉到廖某賬戶。

獲得老人的全部積蓄後,廖某未經丈夫的同意為自己購買瞭養老保險合計約 16 萬元,並從李某處拿走現金 3 萬餘元。老人向子女反映後,兩個女兒憤怒地向繼母追問父親的財產去向。

於是,廖某在 2015 年 12 月 30 日寫下兩份承諾,內容分別是:" 我本人與李某結婚,婚後李某自願拿瞭 15 萬給我買瞭養老保險,還剩 6 萬元,我保證以後照看李某的生活起居,不把傢裡的經濟給外傢,不再提離婚,假如不遵守,將李某的錢轉回他本人。"" 本人廖某,跟李某結婚以後,財產都在我名下,以後李某生老病死都是本人負責到底。"

結婚僅 3 月便分居

廖某控制瞭李某的財產後漸漸變得十分冷漠,並經常借故刁難李某。雙方於 2016 年 3 月 8 日開始分居。2016 年 3 月 25 日,廖某將丈夫送到韶關市武江區某療養院後,就對他不理不管。老人的女兒要求廖某履行做妻子的責任,但她毫不理睬。

老人認為,廖某的行為給自己的精神造成瞭極大的打擊,同時也違背瞭她的承諾,遂向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瞭離婚訴訟。老人同時認為,廖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在自己的銀行賬戶上轉存的款項、提取的現金、購買個人保險的資金均屬自己個人的婚前財產,按照法律規定被告應予以返還。2016 年 7 月,兩人離婚。

被告廖某在法庭上稱,是李某自願將存款轉入自己的賬戶。原告為被告投保是丈夫對妻子應有的關心和責任。她還說,自己婚姻關系的解除,是由老人的女兒造成的。她是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才同意離婚。故請求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庭:廖某應返還 174000 元

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沒有關於財產的特別約定,各方婚後的收入均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李某將婚前存款交給被告系其對個人所有財產的自願處分。二人系夫妻關系,李某可以預見到廖某可能對上述存款進行處分卻仍交予廖某,且婚後二人共同生活會產生財物消耗,則李某的行為應視為其自願將婚前存款供婚後夫妻共同使用更符合常理。

本案中,李某將財物交與廖某應是以維持雙方的夫妻關系為前提,結合被告書寫的兩份《承諾》及李某在庭審過程中提交的錄音資料,在雙方婚姻關系已解除的情況下,被告應將原告婚前的個人財產,扣除婚後共同生活中的合理開支後,予以返還給原告。

由於雙方從 2016 年 3 月 8 日就開始分居,其間僅有兩個多月在一起生活,雙方在此期間沒有共同購置大宗的物品,且被告廖某購買的保險並沒有證據證實經過瞭原告的同意,故該保險費用不應在共同開支中扣除,法院隻扣減瞭李某認可的在此期間的傢庭正常開支 1 萬元。另外,因李某已在 2016 年 3 月 8 日後拿回瞭定期存折,且也自認該存折中還有 8 萬元,故法院認定該 8 萬元也應在本案中予以扣減。綜上所述,被告廖某應向原告李某返還 174000 元。

一審判決後,廖某不服,上訴至韶關中院,韶關中院二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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