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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萬違約金。" 株洲的陳女士收到法院傳票時懵瞭。
今年 5 月,陳女士在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業務員的陪同下看瞭一個二手房,盡管沒看上,她還是在對方要求下在一份《委托購房協議》上簽瞭大名。沒想到,正是這份沒仔細看過的協議讓她惹上瞭官司。
近日,株洲縣法院組織陳女士與該公司調解。最終,陳女士交付瞭 2750 元看房傭金後,雙方握手言和。
今年 5 月 18 日,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業務員帶陳女士到某小區看瞭房主王先生的二手房,看完房後陳女士認為 20 萬元房價過高暫時沒有確定購買意向。該公司業務員稱,為瞭證實他為此付出瞭服務,按照公司規定要求陳女士在《委托購房協議》的 " 乙方(看房人)" 處和 " 乙方簽字確認 " 處簽字,陳女士也沒有詳細閱讀協議內容便簽上瞭大名,此後,陳女士通過朋友介紹,看上瞭同一處的二手房。經陳女士與房主王先生協商,房價確定為 18 萬元。隨後陳女士與王先生雙方在當地房產部門辦理瞭二手房交易手續和房屋過戶手續。
某信息咨詢公司知道後,認為陳女士在 2017 年 5 月 18 日與該公司簽訂瞭《委托購房協議》,合同約定:乙方違約,承諾支付給甲方違約金人民幣(大寫):叁萬元整,(小寫)30000 元。協議簽訂後,該公司按協議約定履行瞭相應的合同義務,陳女士也已完成該房屋交易,但至今未向該公司支付委托傭金,陳女士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公司還認為,陳女士的行為違反瞭協議的約定,給公司造成瞭一定的經濟損失,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於是將陳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女士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3 萬元。
承辦法官接到案件後,與原、被告雙方電話溝通瞭解後案情後,立即組織雙方調解。
" 當時我並不清楚協議內容,協議內容也不是經過雙方協商的,該公司沒有盡到協議內容知義務,我並不知道有違約責任的承擔後果違,約金 3 萬元過高,不符合情理。" 在調解過程中,陳女士辯稱由於她法律意識淡薄,並不知道隨意簽字的嚴重的後果,請求法院組織調解。
某信息咨詢公司也意識到雙方簽訂在《委托購房協議》時確實存在漏洞和違約金過高的事實,於是隻要求陳女士承擔相應的看房勞務傭金。
經雙方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被告當庭一次性支付原告 2750 元,雙方握手言和。
瀟湘晨報記者 周凌如 通訊員 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