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 桂林一套房隻賣 88 元,這是真事兒!還上瞭央視!

07-13

哪裡有 88 元一套的房子?

快!!

給小編來一打!!

別做夢瞭!

雖然這房子確實賣 88 元

但是這之中牽扯十分復雜

涉及債務

請看央視《今日說法》欄目

☟☟☟

還不瞭錢

我就把這房子抵給你

2017 年 3 月 13 日,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審理瞭一場借款案件,原告廖張嵩起訴請求判決被告張颱、曾寅償還原告的借款 12 萬元,並承擔利息 28800 元。

寫錯還款日期的借條

據原告廖張嵩說,他在幫父親管理景區工程項目的過程中,認識瞭一名叫曾保華的男子,並漸漸熟絡起來。2010 年 10 月,曾保華提出希望廖張嵩能借給他點錢去入股。於是從 2010 年到 2013 年的幾年間廖張嵩分四次借給曾保華 12 萬元。經多次催要,曾保華都沒有歸還。2016 年 11 月 27 日這天,廖張嵩從一個熟人那裡得知,63 歲的曾保華因病去世瞭。

廖張嵩曾經試圖和曾傢的人商量,想要回那 12 萬元,但是第一次登門交涉時曾保華的妻子表示,過幾天會給他答復,可是再次上門時卻無人回應瞭。無奈之下,廖張嵩這才把曾保華的妻子張颱、兒子曾寅一起告上瞭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出示瞭兩張借據,上面分別寫著向廖張嵩借款 4 萬元和 8 萬元,立據人的簽名均為曾保華,立據時間則都是 2013 年 11 月 2 日。

但是被告發現,這兩張借據約定的還款日期為 2013 年元月,居然比立據日期還要早,被告認為這根本不合邏輯。

原告認為這是筆誤。而被告不接受這一觀點,但沒有申請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鑒定。

原告還出示瞭 21 條向曾保華催要債務的短信和一份 37 秒的視頻。廖張嵩說視頻是 2016 年 2 月 5 日晚上他用手機在曾保華傢樓下拍攝的,視頻內容是曾保華承諾說等過瞭 2016 年的正月十五就還廖張嵩錢。被告方認為短信內容不夠明確,沒有證明力,這段視頻可能不是曾保華自願拍攝的,但被告都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

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借據、視頻和催收短信形成瞭一個比較完整的證據鏈條,被告方沒有提供其他證據推翻原告的主張。由此認定廖張嵩與曾保華之間的借款關系是真實存在的。

接下來重點來瞭!

隻賣 88 元的房子

88 元的房子

在法庭上,兩名被告表示,曾保華去世時沒有留下任何遺產供他們繼承,因此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他們也沒有義務償還曾保華留下的債務。

原告廖張嵩隨即提出 , 曾保華當年曾表示他在桂林市區有兩套住房 , 如果 12 萬元自己還不上,願意把其中一套的房子折價轉賣給自己,還給他看過房屋產權證的照片。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方老師,咱們再來說這筆借款是不是真實存在的問題,為此原告他提供瞭三份證據,法院可以認定嗎?可以認定這筆借款是真實存在的嗎?

A1:他第一個提供瞭一個借據,那麼借據的話,根據我們民間借貸的規定的話,借據本身單獨的一個借據的存在是不足以證明你們有民間借貸關系的,你還要進一步提出相應的其它的輔證。所以總體上講的話,因為他有一個借據這樣一個書面的證明,書證,完瞭之後他又有一段視頻,然後還有一個短信的催收,這些的話綜合起來形成一個證據的鏈條,那麼它能夠支持原告提出的一個初步的主張,就是說你欠瞭我錢。接下來就應該輪到被告一方,就是曾保華的繼承人,他要來證明什麼呢。他要來推翻你的這個初步證據。如果說你無法推翻這個初步證據的話。那就應該視為原告的主張就成立的。因為民事證據當中采取的是一個高度蓋然性規則。它不是說要一定完全鐵案。大概你們有這樣一個民事法律關系存在就可以瞭。

Q2:方老師,我們看曾保華夫婦把他們夫妻二人共有的房產以低價賣給瞭他的兒子,那在法律上怎麼界定他這個行為呢?這個房產那還算曾保華的遺產嗎?

A2:這個地方根據我們中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應該是死者生前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那麼才叫遺產。所以咱們這個案子當中呢,它就不是曾保華死亡的時候個人遺留合法財產,所以就應該不是他的遺產。它的性質不是遺產,但是曾保華的這樣一個行為就會使得他原來的一個房產有個市場價,後來就變成瞭 88 塊錢,他的財產就減少瞭,那麼他的財產一減少,這樣就會損害到他的債權人的利益。那麼這樣一個行為的話,根據我們的《合同法》74 條的規定,應該是允許債權人就是這個廖張嵩作為債權人,他要到法院去撤銷。曾保華以這樣一個低價處分他的房產的行為使得他的原來的財產就是曾保華生前的財產能夠復位,你大概是多少就是多少。

契約精神是自由、平等、理性意識的彰顯

契約精神的缺失

伴隨而來的可能是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

來源: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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