傢在南寧邕寧區的老李 , 本來已經有一雙兒女 ,3 年前 , 已年過四旬的他又中年得子。可這得子的喜悅沒過多久 , 獨自帶著小兒子外出打工的妻子突然告訴老李小兒子丟瞭 , 這讓老李的心情如坐過山車一樣急升急墜。更離譜的是 , 今年 4 月 , 妻子阿梁突然向還沒回過神的老李提出要離婚 , 並否認小兒子的存在。法院一調查才發現 , 老李的這個小兒子竟是阿梁與他人同居生下的孩子。
得知真相的老李同意離婚 , 但他堅持要求阿梁賠償 5 萬元精神損失費。8 月 4 日 , 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 , 準予兩人離婚 , 因阿梁存在對婚姻不忠的行為 , 賠償老李 2.5 萬元精神損失費。
離奇
妻子打工抱回男嬰 他中年得子樂開花
老李今年年過四旬 , 妻子阿梁比他小 5 歲 , 兩人結婚長達 25 年 , 已經有一雙兒女。大女兒已經 24 歲 , 正在讀大學 , 兒子也 23 歲瞭 , 在外打工。20 多年來 , 夫妻倆雖算不上大富大貴 , 但生活還算平穩。不過 , 養育一對兒女並非易事 , 面對生活壓力和層出不窮的瑣事 , 夫妻倆經常爭吵。阿梁責怪老李安於現狀不思進取 , 老李則認為阿梁多事 , 成天找茬吵架。
2013 年 9 月 , 阿梁以要打工供孩子讀書為由離開瞭傢 , 在良慶區租房打工。將近 1 年的時間裡 , 阿梁隻偶爾回來看看孩子 , 住上幾天就走。
2014 年 8 月 , 阿梁突然抱著一個男嬰回到傢裡 , 說這是她和老李的兒子。一雙兒女已經成年 , 自己年近半百再度得子 , 這讓老李很是開心 , 他還給小兒子起名叫阿晨 , 希望他能像早晨的太陽一樣茁壯成長。
在傢短暫休養後 , 阿梁又堅持帶上小兒子外出打工去瞭。這一別 , 就到瞭 2015 年底。當阿梁再次回傢時 , 卻是隻身一人。阿梁告訴老李 , 因為忙於打工 , 小兒子被人偷走瞭 , 她雖然已經報警但卻無法得知孩子的去向。這讓老李十分痛苦 , 他花瞭很長時間才逐漸接受瞭這個現實。
悲催
妻子起訴要求離婚 竟不承認有小兒子
自從小兒子丟瞭之後 , 阿梁就更少回傢瞭 , 夫妻基本處於分居狀態 , 平時很少來往。直到今年 4 月 , 老李突然收到邕寧區法院的一紙傳票 , 原來妻子阿梁以夫妻分居數年 , 感情早已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 要求和老李離婚。
阿梁訴稱 , 老李生性不勤勞 , 結婚後時而做工 , 時而遊蕩過日 , 不顧不理兒女、農活。女兒從小學到大學讀書的費用 , 都是她操勞承擔。為此 , 她多次向老李提示說明 , 老李卻置之不理。阿梁以兒女為重 , 對老李一忍再忍 , 還經常回娘傢躲避。但多年來 , 老李依舊不思己過 , 舊性不改 , 她已無法再忍受。2013 年 9 月 , 她離傢外出打工以躲避老李。夫妻倆有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子 , 她也不要瞭 , 如今隻求離婚。
老李認為 , 阿梁隻是長期在外打工 , 夫妻並不屬於分居 , 堅決不同意離婚。更讓老李感到疑惑的是 , 在法庭上 , 阿梁矢口否認小兒子的存在。即使老李叫上兩名成年兒女出庭作證稱見過這個弟弟 , 並提供瞭孩子的照片 , 阿梁依然堅稱沒有生過這個孩子。
為瞭查明事情的真相 , 主辦法官前往醫院調取瞭阿梁生育期間的住院記錄 , 發現阿梁的確在 2014 年住院生下一子 , 但醫院存檔所顯示孩子的父親卻另有其人。
真相
妻子出軌產子 丈夫提出索賠
面對法官出示的住院記錄及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 , 阿梁終於說出瞭事情的真相。原來 , 她在外出打工期間 , 與男子夏某同居並懷孕生下一子。由於雙方都有傢庭 , 兩人最終選擇瞭分手 , 阿梁重新打工後 , 小兒子也被他的生父帶走瞭 , 目前不知去向。由於阿梁曾把這個孩子帶回傢 , 謊稱是與老李所生 , 為瞭圓謊 , 她隻好騙老李說孩子丟瞭。
得知真相的老李十分生氣 , 無法忍受自己 " 喜當爹 " 的屈辱。老李提出 , 阿梁對婚姻存在過錯 , 他現在不同意離婚 , 且阿梁需賠償 5 萬元精神損失費;如果非要離婚 , 阿梁還要另拿 4 萬元給他 , 因為那套三房一廳的房子 , 他的兩個弟弟也有份 , 他要補償給弟弟。
阿梁為瞭徹底擺脫這段婚姻 , 主動提出分期付款賠償老李的精神損失費。至於其他賠償 , 阿梁不同意。
判決
準予兩人離婚 妻子賠償 2.5 萬元
該案經過兩次開庭審理 , 一審法院認為 , 阿梁在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 , 與他人生育一子 , 嚴重違反瞭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且阿梁對老李隱瞞該事實 , 故結合阿梁的過錯程度及負擔能力、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等因素 , 法院判決 , 準予兩人離婚 , 阿梁賠償老李精神損失費 2.5 萬元。
明明老李不太願意離婚 , 法院為何還要準予兩人離婚 ? 主審該案的法官告訴記者 , 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 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 ,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經調解無效的 , 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雖然在該案中阿梁對離婚存在過錯 , 且老李表示不同意離婚 ,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 一 ) 》第 22 條規定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符合第 32 條第 2 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 , 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因此 , 在老李與阿梁夫妻關系確已破裂 , 符合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下 , 不能因阿梁自身存在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判決阿梁賠償精神損失費 , 則是為瞭維護無過錯方老李的合法權益。
(編輯 夏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