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首起共享汽車肇事逃逸案 律師:駕車人應擔全責

07-12

在 6 月 28 日報道瞭昆明首起共享汽車肇事逃逸案件。一輛雲 A 牌號的共享白色小型轎車撞倒瞭旁邊的交通隔離護欄,駕駛人在當天逃逸後自首。

近日,記者就該事件咨詢瞭雲南華恒律師事務所主任曾維昶。在曾律師看來,此次事故中,共享汽車公司沒有責任。

曾律師表示,共享汽車公司實際上是運營汽車租賃業務,公司在網絡上已經通過查看駕駛證的方式,審查瞭駕駛人駕車資格,盡到瞭審查義務。隻要交警部門認定,該駕駛人所駕車輛沒有任何故障,是合格車輛,在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共享汽車公司是不承擔責任的。如果有撞到人,造成瞭第三人受傷的情況下,當事駕駛人應當負責賠償。受傷者在訴訟上可以向共享汽車公司主張責任,但需要能夠證明共享汽車公司有過錯。

在此案中,曾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 " 過錯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此次事故中的駕車人應承擔全責,應當對自己的駕駛行為、逃逸行為承擔責任。駕駛人除瞭要賠付他造成的公共財產的損失外,還要賠付汽車的全部損失。" 並不是隻要是車主,任何交通事故都必須承擔責任,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規則,而不是‘無過錯責任’規則。" 曾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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