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星案五人被捕,僅一人涉傳銷罪名?

08-07

"8 月 6 日,天津市靜海區通報,經警方全力調查取證,已基本查明李文星被誘騙進入傳銷組織的經過。目前,陳某、張某、江某某、翟某某、胡某等 5 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其中,江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其餘 4 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讀者君

方圓菌,據說李文星案已經查清,好像抓瞭五個人。奇怪的是,怎麼隻有一人涉嫌傳銷罪名啊?

方圓菌

方圓菌要澄清一點,目前警方隻是查明 " 李文星被騙進傳銷組織經過 ",李文星如何死去還沒有查清,案件還有後續,不要著急。同時,也不排除會有更多涉嫌傳銷罪名的犯罪嫌疑人。

一些朋友對 " 一人涉傳銷、四人涉非法拘禁 " 頗感疑惑,表示 " 偌大的傳銷組織,為啥就隻有一人獲罪 "。方圓菌認為,可能是這些朋友不瞭解刑法中 " 首要分子 " 相關規定的緣故。

什麼叫 " 首要分子 "?刑法中," 首要分子 " 指的是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依照具體規定處罰。

讀者君

方圓菌,傳銷罪名和首要分子有啥關系?

方圓菌

方圓菌粗略統計瞭一下,《刑法》中共有 30 多個罪名對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作瞭明確規定,這些罪名可以分為 3 類:

一類是首要分子和一般參與人員均構成犯罪。比如越獄罪,《刑法》第 317 條規定," 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另一類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或多次參加者構成犯罪。比如聚眾鬥毆罪,《刑法》第 292 條規定,"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還有一類是隻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李文星案涉及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就是一個隻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的罪名。《刑法》第 224 條規定,"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方圓菌

方圓菌認為,傳銷是涉眾型經濟犯罪,其中有許多人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而且部分加害者的加害行為是在受脅迫、受鼓動的情況下實施的,所以很難將陷入傳銷組織的人一概以傳銷犯罪處理,法律如此規定是合情合理的。

讀者君

方圓菌,算你說得對吧。那麼還有哪些罪名也是隻處理首要分子的?

方圓菌

既然問瞭,方圓菌就在這裡盤點一下隻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的罪名吧。《刑法》中,除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外,隻處理首要分子的罪名還包括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罪,聚眾 " 打砸搶 " 行為的定罪處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

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刑法》第 242 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傢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 277 條(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聚眾阻礙國傢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聚眾 " 打砸搶 " 行為的定罪處罰:《刑法》第 289 條規定," 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 263 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 291 條規定,"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傢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要註意的是,雖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於隻處理首要分子的罪名,但不代表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中的其他犯罪不會被追究。李文星案中,四人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拘;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最新通報的山東傳銷案件,三人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 …… 方圓菌從近年來的一些案例中發現,傳銷人員的行為容易涉及各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罪名、傳授犯罪方法罪、非法經營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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