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年前做手術時紗佈遺留在腹中,直到 2016 年才檢查出來,是否超過瞭訴訟時效?7 月 10 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認定由於客觀障礙導致當事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法延長,依法維護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993 年 11 月,代某到壽縣壽春鎮中心衛生院九龍分院(原壽縣九龍鄉衛生院)做女結紮手術,術後經常腹痛,多年來到多地醫院住院治療,仍不見好轉。2016 年 3 月 4 日,代某到六安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時,經檢查:其 4 年前行 " 腦動脈瘤 " 手術治療,20 多年前行 " 輸卵管 " 結紮術,右下腹可見一陳舊性結紮手術疤痕,破腹探查見右下腹一直徑約 4.5 厘米的腫物,行分離網膜後行腫物+部分回腸切除術,術後解剖腫物見內容物似絮狀棉紗樣異物,病理科對該腹腔包塊診斷為:腸壁漿膜外異物(紗佈)。
2016 年 4 月 12 日,經司法鑒定,代某回腸部分行切除術符合 " 道標 " 九級傷殘。後再經司法鑒定,壽春衛生院九龍分院對代某的醫療行為存在違反腹腔手術技術常規的過錯;其過錯與代某腹腔紗佈存留和剖腹探查 + 小腸部分切除的後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參與度為 100%。
2016 年 7 月 7 日,代某向壽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壽春衛生院九龍分院等被告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 99 萬餘元。
壽春衛生院九龍分院等被告以該案超過最長訴訟時效進行抗辯,認為代某於 1993 年 11 月在原壽縣九龍鄉衛生院做結紮手術,致紗佈遺留腹腔,期間沒有證據證明代某向壽春衛生院九龍分院主張權利,其損害事實應當從 1993 年 11 月開始計算。而代某 2016 年 7 月 7 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間超過 20 年。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代某的訴訟請求。代某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訴。
淮南中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延長的事由是要存在特殊情況,即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客觀障礙。其實質是為瞭更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然,也不能隨意延長,否則會與時效制度維護社會關系的確定性的目的相違背。當存在權利人由於客觀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特殊情況時,訴訟時效期間即可以延長。代某於 1993 年 11 月到原壽縣九龍鄉衛生院做結紮手術,並非是作為一名病患到衛生院就醫治療,其完全有理由相信作為政府規劃設置的衛生院具備完善的手術條件,能夠取得良好的手術效果,而不可能預料到會有紗佈遺留腹腔內的手術後果。在此情況下,代某當時對其所受傷害不可能會及時發現,當然也無法得知其術後經常腹痛的後果是衛生院為其做結紮手術時腹腔遺留紗佈所致。代某在傷害事實未曾被發現的情況下,客觀上無法及時主張權利。因此,此案的情況應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即由於客觀障礙導致代某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能行使請求權,故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法延長。
根據法院查明事實,代某於 2016 年 3 月 4 日到六安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時,經檢查發現瞭腹腔內存有紗佈。此時,代某才發現傷害事實的存在。在經檢查確診後,代某於 2016 年 7 月 7 日向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及時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因此,代某提起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淮南中院終審判決壽縣壽春鎮中心衛生院九龍分院賠償代某各項損失合計 23.6 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