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女子把 40 餘萬的車借給朋友充門面 朋友疲勞駕駛出車禍卻不願賠償修理費用

07-15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傢車早已經開進尋常百姓傢。毫無疑問,因為有瞭私傢車,人們的日常生活更加方便、快捷。然而,私傢車在帶給人們一些好處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給人們帶來一些煩惱,更有一些煩惱完全屬於意料之外。

" 朋友借我的車出門辦事,卻意外出瞭車禍,導致我的車不得不被拉進修配車進行大修。" 日前,傢住吉林省長春市的私傢車主劉麗 ( 化名 ) 告訴記者," 車禍發生之後,朋友僅表示瞭一些歉意,並沒有承擔任何費用,這讓我和老公的心裡都很不平衡。現在想請您幫助咨詢一下律師,我的這位朋友究竟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朋友借車後遭遇車禍

傢住吉林省長春市的劉麗傢境殷實,早在 1998 年的時候就已經擁有自己第一臺私傢車。這些年來陸續更換瞭幾輛車,2015 年年初的時候斥資 40 餘萬購置瞭一臺城市 SUV。因為有著十幾年的駕齡,劉麗自認為是一名老司機,對自己的駕駛技術頗為自信,所以除瞭在購車的第一年為車輛投保瞭商業險的全險和交強險之外,從 2016 年開始隻投保瞭一份交強險。

劉麗性格外向,平時也樂於助人。身邊的朋友需要幫助的時候,劉麗通常都會伸出援手。2016 年 12 月的一天,劉麗接到一位平日裡和丈夫頗為要好的朋友高成 ( 化名 ) 打來的電話,稱自己要前往吉林省西部某縣城辦事,想借劉麗的城市 SUV 充充門面。

" 朋友之間當然應該互相幫助,而且高成也是一位擁有豐富駕駛經驗的老司機,所以當然並沒有想太多,就答應將車借給高成。" 劉麗告訴證券時報記者,但是意想不到的是,高成這位駕駛技術不錯的老司機卻遭遇瞭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

據悉,高成在駕駛劉麗的城市 SUV 在辦事途中,因為疲勞駕駛再加上對當地的路況不熟,將車開進瞭一個將近 2 米深的水坑當中。" 這次車禍不僅使得我的 SUV 嚴重受損,車內的人也因此受傷。" 劉麗介紹說," 當 SUV 被拉回長春市內的修配廠時,自己在看到車子的慘樣時,心情真的是已經無法形容。"

修車費用將近 5 萬元錢,因為沒有投保商業險,所以費用隻能由個人承擔。" 這次車禍完全是因為高成原因造成的,車輛修理費自然應該由高成來承擔。而且經過這次大修之後,我傢的汽車即便日後要出售,也會因此影響售價。" 劉麗說,但是沒有想到的是,高成除瞭口頭表達歉意之外,隻送過來 5000 元錢,表示這是自己力所能及能夠拿出的修車費用。

據劉麗介紹,自己也認識高成的妻子。高成傢的財政大權掌握在高成妻子手中,以高成傢的財力絕對能夠負擔起修車的費用。但在車禍發生之後,高成的妻子根本沒有露面,也沒有做過任何表示。" 換成任何一個人心裡都不會平衡。不瞞你說,今天和你說這些就是想請您幫助咨詢一下律師,我的這位朋友究竟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劉麗說," 既然他們不願承擔修車的費用,那麼我就準備起訴高成,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車主是否擔責

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那麼現在的問題是,假如劉麗真的向法院起訴高成,要求高成承擔修車的全部費用,同時給予自己一定數額的車損補償,法律會支持劉麗的訴求嗎?

對此,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 15 條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一 ) 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 二 ) 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 三 ) 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 四 ) 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所以,劉國華律師認為法院會支持劉麗的合理訴求。

很多 " 有車一族 " 都會遇到親戚朋友來借車,借還是不借?不借,怕得罪人;借,怕出現 " 意外狀況 " 甚至傷及人命,車主很可能需要承擔責任,畢竟有很多車主賠償巨款的前車之鑒。權衡利弊,在很多車友們中間流行一句話:" 老婆 ( 公 ) 與車,恕不外借!"

" 其實,借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 劉國華律師說,根據《侵權責任法》第 49 條的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可見,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此有著較為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 1 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 49 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 一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 二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 三 )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傢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 四 ) 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所以,借車導致的交通事故,先由投保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 當然,如果有未經車主同意二次轉借、借用人駕照不合法、駕照類型不符、酒駕等情形的,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 ) ,不足部分再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責任 ( 如果車輛使用人無賠償能力,車主要墊付。事後,車主可以向車輛使用人追討墊付的金額 ) 。如果車主有過錯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總而言之,借車有風險,借車須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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