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日報記者 徐光勝
記者從市發改委獲悉,哈爾濱近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的通知》。依據該《通知》,今後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更名為城鎮垃圾處理費,並由經營服務性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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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市區(不含縣市)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按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但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城市低收入困難傢庭救助證、低收入傢庭救助證的居民傢庭,免征城鎮垃圾處理費。
居民每人每月 1.50 元,每戶多於兩人按兩人收
依據《征收通知》,城市居民個人(包括流動人口、離退休職工等)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為每人每月 1.50 元,實行 " 按人計費、按戶征收 ",即戶籍登記人口大於或等於 2 人的,按 2 人計費,每戶每月繳納 3.00 元;戶籍登記人口為 1 人的,提供戶籍證明,按 1 人計費,每戶每月繳納 1.50 元。
機關、事業單位(包括中直省屬在哈單位、外地駐哈單位、駐哈部隊)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按上年平均實際在崗職工人數計收,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月 l.00 元。企業城鎮垃圾處理費,按上年平均實際在崗職工人數計收,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月 0.50 元,每戶每月最高收費額 4000 元。
餐飲商服業按面積計收,每月 4000 元封頂
飲食業從業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按營業面積計收,21 平方米以下(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5.00 元;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10.00 元;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20.0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戶每月加收 5.00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戶每月最高收費額 4000 元。
商服業從業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按營業場地面積計收,11 平方米以下(不含 11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2.50 元;11 至 21 平方米(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5.00 元;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7.50 元;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10.0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戶每月加收 2.50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戶每月最高收費額 4000 元。
城市居民城鎮垃圾處理費由燃氣公司等代收
依據《征收通知》,機關、事業單位(含中直省屬在哈單位、外地駐哈單位、駐哈部隊)和非納稅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由城管部門征收;納稅企業和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由地稅部門代收。
城市居民個人(含流動人口、離退休職工等)城鎮垃圾處理費由燃氣公司、自來水公司在收取燃氣費、水費時代收。其中,道裡、道外、南崗、香坊、平房區由哈爾濱中慶燃氣有限責任公司代收;松北、呼蘭區由黑龍江天辰燃氣有限責任公司代收;阿城區由哈爾濱市阿城區自來水公司代收;雙城區由哈爾濱市雙城區供排水集團公司代收。相關燃氣、自來水公司代征范圍以外的個人用戶由城管部門組織征收。
各收費單位在征收城鎮垃圾處理費時,須開具黑龍江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整體上,新征收模式未提高原有收費標準,但通過調整征收方式、強化征收管理等方式,提升垃圾處理收費征繳率、覆蓋面。
實習編輯 曲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