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偉(化名)傢住海口龍華區某花園,鄰居傢養瞭一隻泰迪寵物犬。一天,張偉和妻子準備帶孩子出門,沒想到,泰迪犬卻一下子沖瞭過來,把孩子的右腳咬傷瞭。孩子的右腳腳趾破皮流血,哇哇大哭。看到小狗傷瞭人,鄰居和張偉夫婦一起帶著孩子去瞭醫院,註射狂犬疫苗。需要註射三針,鄰居支付瞭 790.5 元。
被咬傷當晚,年幼的孩子發起高燒。張偉和鄰居又一起將孩子送到醫院治療。4 天後,孩子高燒才好。這幾天,都是張偉請假照顧孩子。這次的醫療費由張偉夫婦支付。因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問題協商未果,作為孩子法定代理人的張偉最終向海口龍華區法院提起訴訟。張偉認為,鄰居傢庭飼養寵物犬但不對其嚴加看管,明知道他傢有幼兒進出,經提醒仍不註意看管,導致寵物犬傷及孩子,要求鄰居支付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鄰居傢則表示,發生孩子被咬傷一事,也有張偉夫婦的責任。" 我飼養寵物狗已經 3 年,他們明知我飼養瞭寵物還居住在我的隔壁,存在監護不夠的責任 "。
經過審理,龍華區法院判決張偉的鄰居除之前支付的醫療費外,另行支付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 2875 元。
法官說法
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龍華法院辦案法官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應對自己飼養的寵物犬進行看管,並采取安全措施,以防造成他人損害。因被告未對其所飼養的寵物犬采取安全措施,導致原告在共用通道內被該寵物犬咬傷,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害,在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據此,該院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蔣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