紗佈留病患體內 20 年 醫院賠瞭 23.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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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 7 月 23 日報道,困擾代某 20 多年的腹痛原因終於找到瞭,原來是很久以前做 " 輸卵管 " 結紮術時,手術紗佈被醫生遺留在腹腔內未取。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這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判處壽縣壽春鎮中心衛生院九龍分院賠償代某各項損失 23.6 萬餘元。

1993 年 11 月,代某到壽縣壽春鎮中心衛生院九龍分院 ( 原壽縣九龍鄉衛生院 ) 做女性結紮手術,術後經常腹痛,輾轉多地醫院住院治療,仍不見好轉。2016 年 3 月 4 日,代某到六安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檢查,其 20 多年前行 " 輸卵管 " 結紮術,右下腹可見一陳舊性結紮手術疤痕,剖腹探查見右下腹一直徑約 4.5 厘米的腫物,行 " 分離網膜後行腫物 + 部分回腸切除術 ",術後解剖腫物見內容物似絮狀棉紗樣異物,病理科對該腹腔包塊診斷為 " 腸壁漿膜外異物 ( 紗佈 ) "。

後經司法鑒定,代某回腸部分行切除術符合 " 道標 " 九級傷殘。九龍分院對代某的醫療行為存在違反腹腔手術技術常規的過錯;其過錯與代某腹腔紗佈存留和剖腹探查 + 小腸部分切除的後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參與度為 100%。

2016 年 7 月 7 日,代某向壽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做手術的衛生院及衛生院的主管單位等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 99 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定,造成醫療損害的責任主體是為代某做結紮手術的衛生院,但代某的損害事實從 1993 年 11 月開始計算,至代某 2016 年 7 月 7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間超過 20 年訴訟時效,據此駁回瞭代某的訴訟請求。

代某不服,認為自己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向淮南市中院提起上訴。

淮南中院認為,由於客觀障礙導致當事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法延長,故終審判決九龍分院賠償代某各項損失合計 23.6 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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