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傢水杯自爆繃斷門牙 女子告宜傢索賠百萬

03-15

法制晚報 · 看法新聞 北京市民王女士使用宜傢一款名為斯黛納的玻璃水杯喝水時,水杯突然爆裂,致其當場昏迷,送醫後發現下唇縫合 4 針,一顆門牙斷掉。認為宜傢的產品不符合行業標準,存在嚴重缺陷,為此王女士將北京西紅門宜傢傢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並二倍賠償共計 100 萬餘元。

原告王女士。攝 / 記者 洪雪

3 月 15 日,該案在大興法院紅星法庭開審。

然而離預定 9 點 15 分開庭時間已過半個小時,作為被告的宜傢一方未到," 法院寄出的傳票他們拒收,並退回來瞭 " 該案的書記員說,今天庭審臨時取消瞭。目前該涉案水杯仍在該店銷售。

水杯突然爆裂女子受傷

原告王女士訴稱,2017 年 5 月 20 日凌晨 4 點左右,她起床後到廚房喝水,在玻璃水杯中倒入涼開水後準備飲用,杯子剛舉到嘴邊時,突然爆裂,將她當場炸暈,失去知覺。醒來後,王女士感覺疼痛加劇,摸到嘴角流血,照鏡子後發現唇下有深深的傷口,一顆門牙斷瞭。

王女士表示,這隻玻璃杯是她 1 年前從北京宜傢西紅門店買的,品名斯黛納,王女士一直當水杯正常使用。

爆炸玻璃杯在宜傢仍有售。攝 / 記者 洪雪

北京口腔醫院診斷記錄顯示,王女士就醫時意識清晰,但右下唇腫大,唇內可見 2.0×1.5 厘米的創傷面,一顆門牙的牙冠折斷露髓。

由於唇內傷口較深,醫生做縫合 4 針處理,受損門牙試行 RCT+ 冠修復。王女士稱,此事件所幸未傷及眼睛,自受傷至今,先後去醫院就診共計十二次,經歷包括面部清創及縫合(面部縫 4 針),門齒斷牙多次根管治療及後續修正裝冠,各種檢查以及外傷治療,面部疤痕修復治療等等。此外,因爆炸產生失眠、焦慮、驚懼等癥狀亦有數次前往尋求心理輔導。後續仍需面臨包括側牙隱裂甚至根管治療裝冠,面部疤痕修復,患牙牙冠替換等等諸多問題。

" 我因面部傷痕必須遮掩才能出門,門牙見風仍會刺痛,側牙偶見叩痛。至今對於任何突發的聲音十分驚懼,若夜間被聲音驚醒則整夜不能入睡,白天精神十分萎靡甚至影響日常工作;對於任何玻璃制品十分敏感且畏懼,不僅包含餐具以及日常生活用具,甚至地鐵屏蔽門,透明玻璃電梯或者商品展示櫥窗等都敬而遠之,且至今不能回歸工作崗位 "。

原告表示,事發當天,原告致電被告客服中心,反映該產品爆炸而嚴重受傷的情況。後又多次聯系被告,但被告均敷衍瞭事,毫無誠意;原告要求被告墊付醫療費用,被強硬拒絕,態度惡劣,至今未給予原告任何賠償。

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於是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西紅門宜傢傢居有限公司原告退還購物款 3.9 元,並雙倍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 100 萬餘元。

開庭臨時取消瞭

該案原定於 3 月 15 日上午 9 點 15 分在大興法院紅星法庭開庭,當事人王女士和代理人如約到庭,但時間過去半個小時,作為被告的宜傢一方並未出現," 我們寄出的傳票他們拒收,並退回來瞭 " 該案的書記員說,鑒於此,今天的庭審隻能臨時取消瞭,該書記員表示,法院將派人親自送達,何時庭審將另行通知。

隨後,王女士撥打瞭宜傢西紅門店顧客關系部經理姚女士的電話,詢問對方為何拒收傳票,不出現在法庭上。" 拒收瞭是嗎?我確實不太知道這個,我們現在過去肯定來不及瞭,不知道可不可以擇日開庭?" 姚女士表示,也希望往下一步走,解決此事,會等法院寄出新的傳票。

王女士告訴記者,此前姚女士一直負責處理此事。

涉案水杯仍在賣

據此前媒體報導,事發當天下午,宜傢西紅門店員工赴王女士傢中鑒定事故現場。當天晚上,宜傢北京市場部出具對此事的情況說明,西紅門宜傢公司稱,王女士使用宜傢斯黛納玻璃杯時,因產品自爆而致傷。公司對此非常重視,對顧客在使用產品時受傷表示抱歉,對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的消費者傷害或權益損失,宜傢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大限度保證消費者利益和安全。

宜傢表示,該公司出售的產品均通過各種質量測驗,符合適用的標準和法律法規。產品進入流通渠道後,宜傢會不定期進行測驗。但在產品抽檢、銷售及顧客使用過程中,一旦發現問題及潛在隱患,首要任務是避免消費者和員工在使用產品過程中受傷,並立即對產生問題的原因展開調查。根據具體情況,宜傢總部會采取下架停售、召回修復及產品召回等措施。

目前該涉案水杯在宜傢官網上仍在銷售,3 月 15 日中午,記者來到西紅門店時看到,貨架上也仍有該商品出售。

宜傢水杯曾因爆炸被召回

對於爆裂的杯子,宜傢也有過召回史。

在 2013 年,宜傢就曾發佈公告召回一款 LYDA 利達大杯,因為在全球范圍內收到 20 起該款杯子使用時破裂的報告,其中 10 起導致使用者受傷。

在 2011 年,宜傢也曾召回過三款 " 問題 " 玻璃杯,其原因正是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破裂而傷及使用者。

" 被告在其官方微博上中提出,鋼化玻璃制品存在一定的自爆率。這意味被告知道,鋼化玻璃制品存在自爆的風險,而且這種風險無法避免。即使是消費者正常使用鋼化玻璃制品也會發生自爆。被告明知鋼化玻璃制品存在風險,就應該將此種風險告知消費者,由其自行決定是否購買使用。即使消費者繼續使用該產品,他們也會比得到警告前更加小心,從而起到風險警示,確保消費者人身安全的作用 " 代理人表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消費欺詐,應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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