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害人江歌
據媒體報道,2016 年 11 月 3 日凌晨,來自山東青島的女留學生江歌在東京都中野車站接回同住的室友劉鑫時,在公寓樓門口遇到劉鑫的前男友,雙方發生瞭爭吵,繼而遭到該名男子殺害。近日,一段江歌母親和劉鑫見面的視頻,讓該案重回公眾視野。
近年來,在新西蘭、美國等地,我國公民遭遇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引發瞭一系列關於域外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追問。國際條約及我國法律對此類案件管轄權有何規定?記者通過梳理相關法條,逐一進行回應。
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
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定,一國公民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應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
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
屬地原則,也因此被稱為域外犯罪選擇適用管轄的 " 黃金原則 "。因此,中國公民在國外遭遇犯罪分子侵害時,應該及時報警,向當地司法機關陳述犯罪事實,依據當地法律使罪犯受到應有懲處。
江歌母親與劉鑫見面
犯罪嫌疑人回國後
我國司法機關可對其進行追訴
" 中國公民在海外犯罪,中國法律能否對其進行追責?" 網友的疑問,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
依據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就江歌案件而言,劉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後,我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但追訴權行使的一個充要條件是: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國。隻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國內,才能適用刑法第十條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陳世峰(日媒報道截圖)
依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到該案,如果劉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國,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犯罪嫌疑人身在國外
無論是否有引渡協定
都優先適用屬地原則
" 在境外犯罪,不能被引渡回中國受審嗎?" 在看瞭江歌母親和劉鑫見面的視頻後,不少網友提出瞭引渡的話題。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為發生地所屬國被審判前回到國內,則可以直接適用我國刑法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時,不論我國是否和其他國傢簽訂瞭引渡協議,隻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國國籍,就不會被引渡,這就是 " 本國人不引渡 " 原則。
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國外,則不論雙方是否簽署引渡的雙邊協定,都應該優先適用屬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