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職業打假人的路越走越窄,對消費者沒好處

03-16

今日話題 · 騰訊新聞出品 | 第 4193 期

作者 / 劉文昭 昭昭在目

隨著地溝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膠囊等重大食藥安全事件頻繁曝出,公眾對假冒偽劣產品忍無可忍,政府部門對職業打假的態度也發生瞭變化。

限制職業打假,滿足瞭商傢和公權部門的訴求,但對消費者沒什麼好處。

每年的 3 月 15 日,都是一些商傢最擔心的時刻。除瞭擔心工商檢查,媒體曝光,還怕被職業打假人盯上。現在,他們可以稍稍放松些瞭——有地方法院表示,職業打假日趨商業化、集團化,對牟利性職業打假行為要進行限制。中國職業打假人的日子是越來越不好過瞭。

中國職業打假人的路,越走越窄

所謂職業打假,就是購買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通過 " 知假買假 ",獲取 3 倍甚至 10 倍懲罰性賠償的行為。

職業打假在中國的歷史不長,上世紀 90 年代中期才開始,公權機構對其態度卻幾經反復。

1998 年,天津一中院的一個終審判決使原來勝訴的王海開始接受敗訴的結局,此後各地法院對知假買假案件多作出不利原告的判決,職業打假逐漸減少。

著名職業打假人王海

法院雖不支持,輿論卻把王海們當成打假英雄,為其點贊。之後,隨著地溝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膠囊等重大食藥安全事件頻繁曝出,公眾對假冒偽劣產品忍無可忍,公權機構對職業打假的態度也發生瞭變化。

2014 月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很多人認為,這意味著職業打假人 " 知假買假 " 也可以依法維權索賠。在這之後,職業打假的數量迅猛增長。

可惜好景不長,2016 年 8 月,工商總局官網上掛出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其第 2 條規定:"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 , 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外界普遍認為,這表明職業打假行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也就不會再獲得懲罰性賠償。

2017 年 5 月,最高法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 5990 號建議的答復意見》表示," 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而一些地方立法走得更快。如某地 2018 年通過的食品安全監督條例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委員會受理關於食品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時,發現投訴人超出合理消費或者以索取賠償、獎勵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可終止調查並將相關線索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范圍。但是,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中國職業打假人獲得懲罰性賠償的路,似乎已經看到瞭盡頭。

限制職業打假,滿足瞭商傢和部門的訴求

商傢要求限制職業打假,很好理解:隨著職業打假趨向商業化、集團化,組織起來的職業打假者常常針對同一商傢反復打假,商傢損失慘重;有的以 " 打假 " 之名行 " 造假 " 之實,如用化學試劑將商品的生產日期擦去,或將商品藏到貨架深處,等到商品過期時再拿出來索賠 …… 企業防不勝防。

還有打假者不關心產品質量,專門挑大中型企業的商品標識等瑕疵,然後跟企業談條件,要挾 " 敲詐 ",影響企業經營,讓企業倍感頭疼。

政府部門要求限制職業打假,是因為他們覺得職業打假濫用消法維權,增加瞭行政和司法部門的運行成本。如國傢工商總局 12315 工作指導處處長張道陽曾說道," 工商部門每天有大量的行政復議,訴求可能隻有 200 元,但是政府派人應訴,要承擔的成本可能就不止 200 元。"

一些司法人士表示,在職業打假可獲懲罰性賠償以後,知假買假類索賠案件迅速增加(有的地方占消費者維權案件的 90%)。這些案件中,八成左右是關於商品標識瑕疵的,真正關註商品質量的很少。

總之,在公權部門看來,職業打假人打擊假冒偽劣的效果有限,還浪費瞭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資源,有違誠信原則,理應加以限制。

限制職業打假,卻可能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隨著職業打假者套路的曝光,他們的英雄光環漸漸褪去。不過,與商傢呼喚限制職業打假不同,很多普通人依然支持職業打假。

有人覺得,雖然職業打假者獲得的賠償沒自己的份,但看到自己無可奈何的商傢受罰,很解氣。

職業打假不止讓人解氣,最高法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 5990 號建議的答復意見》中還承認," 職業打假人自出現以來,對於增強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鼓勵百姓運用懲罰性賠償機制打假,打擊經營者的違法侵權行為產生瞭一定積極作用。"

這表明職業打假雖有各種問題,但依然能起到凈化市場環境的作用——即使八成職業打假者隻關註商品標識類瑕疵,隻要有一兩成職業打假者關註產品質量問題,也是在幫有關部門監督企業,是監管力量的有效補充。

職業打假人士在濟南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去測試衣服,他每年可獲得 90 萬賠償,但減去各項成本,隻剩下 20 多萬元

如果將職業打假者排除在懲罰性賠償之外,無利可圖的打假,必然無法長久。屆時,面對原子化的消費者,有的企業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會更肆無忌憚。

至於職業打假者浪費司法資源的指責,學者也有不同的看法:當事雙方遇到不能解決的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來定紛止爭,是在實踐用法解決問題,不能隨便貼上浪費司法資源的標簽。與其糾結職業打假人 " 浪費司法資源 ",不如想辦法降低普通人的維權成本。

職業打假產生的問題,根源並不在打假者身上

不可否認,職業打假產生的一些問題,對商傢經營有困擾。有商傢甚至認為,職業打假與碰瓷一樣,政府不僅要限制,還要嚴厲打擊。

類比不能亂用,碰瓷是為瞭利益誣陷對方,被碰瓷方無過錯;職業打假,大部分商傢自身有過錯,打假者抓住瞭機會(如果打假者 " 造假 ",也屬於敲詐勒索,商傢可依法維權)。

肯定有商傢會說," 商品有點小毛病,他們就來索賠,我還怎麼做生意啊!" 商傢的委屈可以理解,但責怪職業打假者吹毛求疵,是怪錯瞭對象。

國傢行政學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張效羽認為,職業打假之所以產生瞭一些社會危害,主要是我國相關立法有問題。具體來說,就是我國立法往往追求與國際接軌、不合符合中國經濟社會水平,導致相關生產經營者普遍違法。

在沒有職業打假現象情況下,基層執法機構往往通過 " 選擇性執法 " 對這種普遍性違法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職業打假出現之後,職業打假人為瞭追求最大利益,一下子挖掘出所有的違法行為," 選擇性執法 " 不能像在過去那樣 " 保護 " 生產經營者,廣大生產經營者自然苦不堪言。(財經網 2017 年)

因此,想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方向還比較清楚:企業多提意見,專傢、立法和執法機關,對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傢標準進行常態化梳理,及時完善。

否則,立法有缺陷,執法不到位,自然會有民間力量發揮作用。在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時,公權部門支持職業打假以平息民憤;等形勢緩解,又想把職業打假像夜壺一樣藏起來。這無益於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對職業打假者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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