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時間過去,李艷拿著手中的判決書紅著眼眶。
她把判決書鄭重地擺在兒子何東陽的照片下面,這是一份 " 見義勇為受害責任糾紛 " 的終審判決。
" 何東陽在聽到同事馬某呼救後,及時實施救助,獻出瞭自己年輕的生命,這種美德應予以弘揚。" 判決書中何東陽的生命定格在瞭 2015 年 7 月 18 日,24 歲。
何東陽生前照片 傢屬供圖
工作完成 同事一起去掛網捕魚
李艷記憶中的何東陽是一個打小就聽話的孩子:努力、孝順而且善良。
" 遇到的求助的,自己不吃雪糕也要把錢拿去幫人傢;有老人摔瞭,肯定上去扶著。"" 成績還不錯,不過大學沒考好讀瞭一個專科,自己又讀瞭專升本。"" 上學時就自己出去打工,在一傢國際連鎖的快餐店,幹得特別好,畢業時人傢找他去黑龍江那邊當店長,我沒同意。"" 回瞭傢這邊,很快就上班瞭,給電信安光纖,每個月 2、3000 元的工資全都給傢裡。"" 愛打籃球,是我們當地一個挺著名的球隊的主力呢,一米八多的大個子。"" 對象還沒處呢 ……"……
何東陽其實的工作單位是沈陽易源勞務派遣公司,隻是用工單位是沈陽市電信工程公司。
2015 年 7 月 18 日,何東陽和其他 5 名同事經電信公司派遣外出安裝光纖。
" 下午 2 點多吧,我們一起從遼中縣公司出去的,開瞭 2 臺車,何東陽坐其中一臺車。安裝完我們往回走,走到遼中縣中心轉盤時,有人提議說去遼河摸會兒螃蟹,那會兒是下午 3 點多,我們就一起到城郊鎮一個村壩外鐵路橋下的遼河旁,就把掛魚的網下到河裡瞭,人也都下到水裡遊。" 同事小李事後回憶。
溺水身亡 傢長狀告獲救同事
" 準備收網瞭,就聽見馬某喊救命,說他那塊兒水深,他不會遊泳。何東陽和另一名同事當時在河邊呢,他倆上岸後往馬某那個方向跑,還有一個同事隨後也跟他倆跑,然後三個人都下河去救馬某。等我過去跳進河裡時,他們幾個都被水流沖走,想往回遊遊不回來瞭。我先拽上岸一個,然後又把馬某拽上來瞭。" 同事老王介紹。
馬某最終獲救,何東陽溺水身亡。
" 我聽到消息之後當時就暈瞭。之後整整一年身子都是僵的,翻身都得我愛人伺候。不過意識是清醒的,天天念叨好好的孩子就這麼沒瞭呢!獲救的馬某是他們的小領導,開車,當時他是坐車的,人傢都說去他也得跟著啊。" 李艷表示。
" 這些都不說瞭。最主要的是馬某後來說,何東陽是自己玩兒水出的意外,和救他沒關系。我雖然沒在現場,不過他的同事都說是去救人瞭,而且這孩子從小就總幫人。孩子人已經沒瞭,這是他做的最後一件好事兒,幫他討個說法,是我這個當媽的最後能為他做的事兒。" 李艷說。
何東陽的父親和母親一起將馬某告上法院,2016 年 8 月 18 日,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受理瞭這起見義勇為受害責任糾紛案。
法院終審認定 " 救助行為 "
" 當時是在淺水區,水位都沒有超過腰。我不會遊泳,當時可能裡面有深坑,我就突然掉下去瞭,掉下去之後的事兒就不知道瞭。等我醒來時在岸邊趴著呢,我後來得知是同事老王救的我。何東陽是在玩水過程中發生的溺水身亡,不能歸於救助行為所導致,是意外事件。" 馬某表示。
法院審理後認為何東陽在聽到同事馬某呼救後,及時實施救助,獻出瞭自己年輕的生命,這種美德應予以弘揚,受益人馬某對何東陽之死造成的各項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何東陽之死給父母造成瞭極大的精神損害,馬某應給付相應的精神撫慰金予以補償。
法院一審判決馬某補償李艷和愛人共計 22 萬餘元。
" 何東陽是掉入深坑溺水,並不是救助我且河水太急被沖走,而且單位和主管部門都沒有對他的見義勇為進行認定。" 馬某上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瞭審理。
" 依據公安機關筆錄,相關證人證言以及本案的其他相關證據,一審法院認定何東陽在救助過程中被水流沖走不幸溺水身亡,符合法律事實;政府和單位是否授予見義勇為稱號,不影響法院依據法律和事實公正審理。何東陽在客觀上實施瞭想盡力保護馬某的行為,對其溺水身亡造成的損失,馬某作為受益人依法應對何東陽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表示。
日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馬某上訴,維持原判。
" 判決之後就聯系不上馬某瞭,錢也一直沒給。不過判決總算是給孩子正名瞭。而且他這個事兒在咱遼中知道的人不少,他本身人緣就好,他出事那天晚上,全樓的鄰居都開瞭整夜的燈。現在不但是給他正名,也算是給他這個救人的行為正瞭名,要不誰還去做好事啊!" 李艷表示。
下一步,李艷將繼續為何東陽申請見義勇為的稱號:" 判決已經有瞭,但我還是希望能有個寫著他名字的見義勇為的紅本本。"
遼沈晚報 · ZAKER 沈陽記者 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