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萬的燕窩被寄碎 一審判快遞公司賠償 2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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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4 月 12 日,自貢市民楊女士通過四川順豐速運有限公司自貢分公司(以下簡稱 " 順豐速運 ")向北京郵寄瞭 10 斤燕窩,並支付瞭 391 元快遞費,另付 1000 元保價費,保價金額為 20 萬元。不想,這批燕窩抵達收件方後發生破損,收件方拒收。

燕窩碎瞭怎麼賠?楊女士認為,10 斤燕窩的受損程度達 80%,順豐速運應該按照 20 萬元的投保金額予以賠償,燕窩由順豐速運處置。對此,順豐速運不予認同,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

今年 6 月,楊女士將順豐速運起訴至法院,要求順豐速運按照 20 萬元的保價進行賠償。經一審法院審理,楊女士的訴求得到支持。面對一審判決,順豐速運不服,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1 月 14 日下午 3 時,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被上訴雙方就涉案燕窩是否滅失、包裝運輸責任如何劃分以及賠償問題適用法律三個爭議焦點發表各自觀點。最終結局如何?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日宣判。?

事件回顧:

保價 20 萬元的燕窩碎瞭

今年 4 月 12 日,楊女士受母親吳淑琴(化名)委托,通過順豐速運向北京郵寄 10 斤燕窩,支付保價費 1000 元、保價 20 萬元,同時支付瞭 391 元運費," 交貨之前,快遞員確認瞭燕窩完好無損,而且確認瞭數量、重量 "。

楊女士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稱,一共快遞瞭 6 個件,其中五個件分裝 20 小盒燕窩,1 個件為空件,供收件方使用。她還說,為瞭確保燕窩能完好無損地寄到北京,她曾再三提醒收件員,一定要小心,一定要按要求裝箱運輸。

之所以保價 20 萬元,楊女士稱,這 10 斤燕窩系母親所有,是近年保存下來、沒有食用完的。後來,母親將燕窩以 205000 元的價格轉讓賣給北京的朋友沈先生,雙方簽有購買協議。

4 月 13 日,6 個快遞件抵達北京,並先後送達收貨地址。" 分批送達的,上午送到瞭 2 個件,下午送達 2 個件。" 收件人沈先生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電話采訪時回憶,第一個件送達後,他開包驗貨,發現燕窩有破損,趕緊致電快遞員回來查驗。此時,第二個件送達,快遞員與他一同開包驗貨,確認該件中的燕窩也被損壞。下午送達的另外幾個件,均是他與快遞員在場,由快遞員負責開包驗貨,均發現件內燕窩有不同程度受損。

面對受損燕窩,楊女士替母親向順豐速運提出賠償要求。她認為,損壞的程度在 80% 以上,保價 20 萬元,按約定,應該按照 20 萬元賠償,燕窩由公司處理。但前期協商中,順豐速運隻給出 4 萬元賠償,楊女士不予接受。後請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照保價賠償 20 萬元,?

一審:

判賠 20 萬元 ? 順豐不服、提起上訴

對於楊女士的燕窩在快遞中受損的事實,順豐速運相關負責人在之前的采訪時表示,受損情況屬實,但經保險公司定損,賠償金額為 4 萬元,客戶不接受。4 萬元賠償金額的理由為:燕窩沒有全部損壞,損壞的燕窩沒有喪失藥用價值,且客戶不能提供有效的價值證明,所以不能按照保價金額賠償。

鑒於協商始終無法達成一致,雙方隻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賠償爭議。

今年 8 月中旬,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及《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一審判決,判順豐速運賠償原告方貨物損失 20 萬元,並退還運費 391 元。?

二審:

三個爭議焦點 ? 擇日宣判

14 日下午 3 時,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來這起備受爭議的郵寄物品合同糾紛案。根據庭審法官歸納,上訴方與被上訴方主要存在三個爭議焦點。第一,涉案燕窩是否滅失;第二,包裝、運輸責任如何劃分;第三,賠償問題應該適用哪些法律條款。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上訴方在法庭上陳述稱,在燕窩抵達北京沈先生處時發現受損情況,後經電話向楊女士確認,這些燕窩發回瞭四川順豐速運成都理賠處妥善保存至今。因此,涉案燕窩不存在被上訴方在一審時所稱的已經滅失;一審法院認定的涉案燕窩滅失系不準確認定。

而被上訴方則認為,涉案燕窩抵達北京沈先生處之後,在沒有征得沈先生同意的情況下被私人拿走,沒有經雙方確認封存。因此,上訴方沒有證據證明,之前用於詢價和在一審中出示的燕窩就是楊女士郵寄到北京、沈先生所收到的燕窩;一審法院認定涉案燕窩滅失系準確認定。

就第二爭議焦點,上訴方認為,燕窩屬於易碎品,有其特殊性。因此,燕窩的外部包裝責任屬於快遞公司,內部包裝責任屬於寄件方,寄件方應該做好內部包裝確保燕窩安全。在此次快遞燕窩過程中,外包裝沒有損傷;燕窩受損的直接原因系內部摩擦、碰撞所致,系內部包裝所致,寄件方承擔責任。

而被上訴方則稱,首先,寄件人在寄件時再三告知收件員,燕窩易碎、妥善安全包裝,已經盡到瞭告知義務;其次,快遞公司在運輸過程中應該確保快件安全,承擔安全運輸的責任。

針對第三爭議焦點,上訴方認為應該主要適用《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投保人應該根據商品的實際價值進行保價,對於高出實際價值部分,應予以減除。同時,商品的實際價值要通過司法鑒定來確認。

而被上訴方認為,賠償問題應主要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因為收件員代表公司收取貨物、收取費用以及認可 20 萬元投保金額的時候,即說明雙方認可瞭商品的價值,合同關系確定。在商品出現受損和滅失的情況下,快遞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庭審持續到下午 5 時左右,審判長宣佈休庭,該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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