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夢婷、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章娜、實習生吳楚舒報道:8 月 29 日,記者從南昌市人社局獲悉,南昌啟動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調整審核,對南昌市各級參保的用人單位及職工進行參保基數調整審核,審核截止時間為 10 月 25 日。逾期未報的將按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南昌用人單位要進行社保繳費基數調整審核
據介紹,在南昌市行政區域內,在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社會保險的中央、省屬和市、縣(區)屬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註:按贛府發〔2015〕52 號文、洪府廳發〔2015〕127 號文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不納入本通知調整審核范圍)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均屬於本次基數審核的范圍。
月繳費基數按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確定
調整審核的原則將按照用人單位的月繳費基數按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確定。用人單位以 2016 年度工資總額(含計時、計件工資、各項津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的月平均數為單位繳費基數申報。其中,參保事業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特殊崗位津貼等。 單位 2016 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低於本單位參保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的,按本單位參保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職工個人的月繳費基數按上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口徑與第三條第 1 款規定一致)確定。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 2017 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60% 的,按不低於 2017 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60% 作為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申報;高於 2017 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南昌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300% 的,按 2017 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南昌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300% 作為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申報。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統一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7 年江西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 4678 元 / 月(贛人社字〔2017〕228 號)。用人單位按本通知第三條第 2 款規定申報的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高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300% 的,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300% 為基數計征個人應繳職工基本養老和失業保險費。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南昌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7 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 5258 元 / 月(贛人社字〔2017〕228 號)。
按照贛勞社養〔2003〕55 號文件參保的農墾企業職工繳費基數的調整,以《關於確定 2017 年全市農墾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通知》(洪人社發〔2017〕234 號)為參考依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按靈活就業人員標準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