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賣涼菜被罰 , 別把正常執法想復雜瞭

07-26

然玉

據報道 , 近日 , 一份由廣州市黃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網上流傳。該告知書顯示 , 當地某火鍋店在其《食品經營許可證》備註項目不包含涼菜加工銷售的情況下 , 生產銷售 " 拍黃瓜 "" 開胃小木耳 " 等涼拌菜 , 黃埔區食藥監局認定其違反瞭相關條例 , 罰款 1 萬元。

火鍋店 " 違法 " 賣涼菜被罰 , 事情一經曝出便招致頗多非議。而詳細梳理此事的前因後果 , 想必大部分人都得認同 , 執法部門所作出的這一處罰決定並無過錯。涉事店傢超出登記許可的 " 經營范圍 " 售賣涼菜本就過錯在先 , 管理部門依法開罰可謂有理有據。然而 , 現實的輿論反饋卻並非如此 , 這著實很是耐人尋味。

很顯然 , 一些人之所以對監管部門的做法 " 不敢茍同 ", 出發點無非是基於兩點 : 其一 , 就是對疑似 " 以罰代管 " 等行政行為的下意識警惕 ; 其二 , 則是對餐飲個體戶等小微企業從業者艱難營生的天然同情 …… 在很多時候 , 公眾看待一件 " 新發生的事 ", 總難免會不自覺代入過往的刻板印象和經驗判斷。在某種根深蒂固的認知模型之下 , 火鍋店 " 違法賣涼菜被罰 ", 很容易就被解讀出不同的意味。

超出登記備案的經營范圍 , 擅自售賣涼菜 , 這無論從哪個角度看 , 都已構成違法 , 照章處罰 , 本身並沒有什麼可供指摘之處。但同時也需要承認的是 , 諸如此類的情況在餐營業其實並不少見 , 因此被罰的店傢卻可說是少之又少。由此 , 同一種違法事實不同的處罰待遇 , 這種掛一漏萬的執法現狀 , 難免給人口實。或許正是因為這一原因 , 許多人方才不明就裡。

一傢火鍋店超出 " 范圍 " 賣涼菜被罰 , 此事居然成為熱點新聞 , 實在有點匪夷所思。這隻能說明 , 職能部門日常的執法尚有頗多遺漏 , 未能做到應管盡管、當罰則罰。事關食品安全 , 如何的高標準、嚴要求都不過分。而要化解嚴格執法所引發的輿情的暫時性 " 不適 ", 註定隻能通過一次次及時的執法行動 , 確立一以貫之的執法尺度 , 從而給全社會以準確預期。

如果純粹從法律規則角度解讀火鍋店賣涼菜被罰事件 , 原本不必有太多的糾結。可問題在於 , 一旦考慮到公共部門被要求精簡審批、小微企業艱難營生等等背景因素 , 人們的心態就難免會發生搖擺 , 甚至忽略瞭此事 " 維護食品安全 " 的最直接意義 , 而反倒勾起瞭種種負面的聯想。對此 , 當然不能怪吃瓜群眾不明真相 , 而需要從重構公共執法的公信力上著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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