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人在上海銀行各留 3 萬壞賬後玩隱形

07-13

摘要: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 17 份民事裁定書顯示,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對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與 17 人的借款糾紛案件進行瞭公開審理。然而,由於法院無法確認被告主體真實存在,因此上海銀行信用卡中心的起訴被駁回。

(原標題:上海銀行信用卡存漏洞 17 人各留 3 萬壞賬玩隱形)

中金社 2017 年 7 月 13 日消息,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 17 份民事裁定書顯示,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對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與 17 人的借款糾紛案件進行瞭公開審理。然而,由於法院無法確認被告主體真實存在,因此上海銀行信用卡中心的起訴被駁回。

裁定書顯示,17 名 " 無法確認真實存在 " 的被告分別是尹瀘、包準、李京亮、范敬華、周佳、多建輝、王傑、王響生、蔣小娟、陳華騰、陳忠華、仇海洋、卞海兵、簡俊卿、黃斌、陳若水、陳華。

中國經濟網記者發現,這 17 名被告均是該行信用卡持卡人,欠款金額均在 3 萬元上下,最高的為 39,328.08 元,最低的為 23,025.43 元。據悉,被告利用信用卡透支後,銀行向其催款,但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

為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維護國傢利益,上海銀行信用卡中心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包括本金、利息、滯納金),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上述案件均在 6 月 2 日立案,案件在審理中,根據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法院通過郵政部門送達,但該地址無法送達被告。針對被告身份不確定一事,經法院釋明,原告也表示無法進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

因此,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該院無法確認被告主體真實存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上海銀行信用卡中心的起訴。

附:信用卡欠款金額(內容來自裁定書)

借款人金額(單位:元)
尹瀘38,365.40 元
包準27,762.87 元
李京亮30,697.34 元
范敬華31,092.35 元
周佳34,175.88 元
多建輝37,689.50 元
王傑36,146.96 元
王響生31,955.61 元
蔣小娟38,201.16 元
陳華騰30,951.30 元
陳忠華30,429.34 元
仇海洋23,025.43 元
卞海兵36,476.31 元
簡俊卿35,703.09 元
黃斌39,328.08 元
陳若水32,745.23 元
陳華37,998.0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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