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給懷孕女友 100 萬 分手後起訴討回 9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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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 " 贈 " 給懷孕女友 100 萬元,分手後起訴討回 90 萬

男友給瞭女友 100 萬元,二人分手後,男友打官司欲討回這筆錢,而女友堅稱是贈與行為。

楚天都市報 8 月 28 日訊(記者餘皓 通訊員東成 小偉)男友給瞭女友 100 萬元,二人分手後,男友打官司欲討回這筆錢,而女友堅稱是贈與行為。今悉,礄口區法院對這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女方返還 90 萬元。

今年 1 月,市民吳軍在武漢創辦瞭一傢小公司,後和在漢務工女青年小紅一見傾心,相識不久即確立瞭戀愛關系。3 月初,小紅告訴吳軍,自己懷孕瞭。吳軍在驚喜之餘表示,他願意承擔應盡的責任,與小紅結婚。

小紅表示希望吳軍能為她買一套房子,便於婚後共同生活,吳軍爽快地答應瞭。3 月下旬,吳軍向小紅轉賬 100 萬元。可惜好景不長,4 月初,吳軍與小紅產生矛盾,雙方鬧起瞭分手。4 月 7 日,小紅到醫院做瞭流產手術。

雙方發生瞭激烈爭吵,吳軍表示,既然感情已無可挽留,婚肯定是結不成瞭,他希望小紅歸還這 100 萬元購房款。小紅在歸還 6 萬元後就沒瞭下文,吳軍遂起訴到礄口區法院。

庭審中,吳軍表示,之所以給小紅購房款,就是因為考慮到小紅懷孕後需要一個安定的環境,自己是沖著結婚目的才這樣做的。小紅則認為,吳軍並沒有與自己結婚的真實意圖,吳軍轉給自己的 100 萬元,屬於戀愛期間正常的贈與行為,不應追回。

法院審理後認為,通常情況下,熱戀中的情侶會為對方負擔一些日常中的正常開銷,以維系和發展雙方的感情,故對於一般性的消費開支,可以視為即時的贈與。但在本案中,小紅以懷孕後無房居住缺乏安全感為由,向吳軍索要 100 萬元購房款,雙方在談及給付此項錢款時,均表達瞭對於結婚的預期,該款項不能認定為一般的生活消費開支。因此,吳軍向小紅支付 100 萬元購房款的行為可以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現因兩人分手,婚約已不可履行,故吳軍的贈與行為失去瞭法律效力,贈與的財產應當恢復至初始狀態。

法院同時考慮到兩人感情出現問題後,小紅進行過終止妊娠手術,對其身體造成瞭一定傷害,且吳軍願意支付醫療費並給予適當精神補償,因此,酌定吳軍補償小紅 4 萬元。同時,扣除小紅償還給吳軍的 6 萬元。最終,法院作出小紅返還吳軍 90 萬元的一審判決。

(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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