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 14 年以上!博白系列蒙面持槍搶劫案有結果瞭……

07-13

還記得 2015 年底博白偵破的發生在文地鎮等 5 個鄉鎮的系列蒙面持槍搶劫案嗎?記者獲悉,該案日前在玉林市中級法院宣判瞭,涉案的其中一團夥成員何某東、劉某福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15 年、14 年,並各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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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持槍搶劫案頻發,警方端掉兩涉案團夥

2015 年 3 月 31 日凌晨 0 時許,博白警方接到村民曾某林報警稱,其和幾個村民在文地鎮茂石村一小店內被三名蒙面男子持刀、槍砍傷後搶劫。兩小時後,警方再次接到報警,文地鎮茂石村宋某層在其建房工棚內被兩名蒙面男子持刀、槍威脅,搶走手機一部及現金 170 元。

此後,又有多起類似案件發生。 在當地造成極大的不良影響。博白警方組成專案組開展偵查。經過數個月的艱苦工作,終於通過蛛絲馬跡發現這系列案件為兩個不同團夥所為,嫌疑人均為年輕男子。

2015 年 12 月 2 日凌晨 5 時許,博白警方在文地鎮劉某福傢中將劉某福抓獲,同時將逃竄至玉林城區的何某東抓捕歸案。幾天後,博白警方將另一團夥的 3 名成員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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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狂作案,兩劫匪終獲重刑

劉某福、何某東,均是 80 後,小學文化,博白縣文地鎮人。兩人夥同他人,時分時合,輾轉文地鎮多個鄉村作案瘋狂。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 年 3 月 31 日至 2015 年 9 月 2 日間,劉某福、何某華夥同張某某(另案處理)時分時合在博白縣文地鎮持刀、槍等工具實施多次搶劫作案,其中:何某華參與搶劫 12 次,搶得財物價值共計 40554 元;劉某福參與搶劫 7 次,搶得財物價值共計 30260 元。

2015 年 3 月 31 日凌晨接連發生的兩起搶劫案,便是劉某福、何某華這夥人所為。

據何某華落網後供述,案發當天晚上,他開摩托車路過文地鎮茂石村一小店時發現有五六個人在裡邊打牌,於是其打電話給劉某福、張某某,提議到該店搶劫。到小賣部後他們三人各自戴好毛線帽,劉某福、張某某各拿一支槍先進屋,其拿刀隨後跟進,搶走瞭店裡 6 名村民的現金及手機。

在搶瞭小店後,何某華與劉某福、張某猛分瞭錢,何某華開摩托車送劉某福回傢。後再開摩托車搭著張某某出來的路上,何某華向張某某提議去搶茂石村的宋某層,於是,兩人到茂石村宋某層的建房工地旁的帳篷處時,戴好毛線帽,何某華拿西瓜刀,張某某拿獵槍,實施瞭作案。

在此後多起搶劫案中,何某華、劉某福等人多數是對村裡深夜未關門的小店或村民傢下手,而且這些地點大多是有人在聚集打牌或賭錢。在何某華、劉某福看來,這些打牌的人身上有錢,因為他們本人也賭博。

此外,何某華、劉某福等人深夜在街上遊蕩,尋找夜歸的過路人為作案目標。何某華還曾將搶來的一部手機送給其妻子用。公安機關破案後,將該手機繳獲返還給被害人。

玉林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華、劉某福夥同他人使用暴力的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何某華、劉某福持槍搶劫、多次搶劫,依法應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量刑幅度內處刑。

在搶劫的共同犯罪中,何某華、劉某福作案前與同案人密謀,作案過程中持槍或刀威脅被害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積極實施犯罪行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日前,玉林市中級法院作出瞭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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