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毀容案最高判刑三年半 是否過輕?

08-17

現代快報 /ZAKER 南京評論員 曹玉兵

8 月 17 日上午,備受輿論關註的 " 麗江毀容案 ",在麗江古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審宣判。六被告人均獲刑,其中被告人和榮松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其他五被告因犯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到兩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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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認為判得比較公平," 讓惡人感覺到作惡的下場 ",也有網友覺得量刑過輕,起不到威懾作用。

此案中,法院對六名被告的量刑,真得過輕嗎?

根據法院一審宣判書,和榮松等六人獲刑是因為尋釁滋事罪,其犯的故意傷害罪是另案所犯。也就是說,實際上六被告在此案中所犯罪行,被認定為尋釁滋事。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對尋釁滋事行的量刑標準,尋釁滋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根據毆打他人和毀壞財務等具體情節,量刑逐漸加重;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毀容女董某某,傷情被評定為輕傷二級,其他兩被害人傷情被評定為輕微傷,法院認定首犯和榮松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他五名被告量刑在一到兩年,考慮到此前被告已對董某某做出賠償,且獲得諒解,雙方達成和解,並且被害人撤掉民事訴訟,法院對於六被告的判刑,屬於正常量刑范圍,並無偏頗。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中,一般民事賠償都會前期調解或審理。當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或者一致,對於後期的的刑事判決,會產生積極影響。通常積極賠償的一方,會在刑事判決上獲得有利因素。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民事賠償因素,在量刑上酌情給予從輕處罰。

這一法訴訟原則,在此案中體現尤為明顯。法院判決時,也特別提到瞭這一點。六被告人如實供述,且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於是做出瞭最終的判決結果。

值得一提的是,7 月初,六名被告做出賠償,董某某撤訴時,還有很多網友不解:" 你同情她,為她鳴不平,她得瞭錢,反倒和兇手和解,讓兇手逍遙法外。"

實際上,董某某的撤訴,是刑事訴訟過程中很常見的程序。

不僅僅這類案件,一些故意殺人案中,有些被告人及其傢屬,也會積極對與受害人傢屬做出賠償,獲得對方諒解,以求法院輕判免得一死。

當事人的選擇雖無奈,卻也務實,無可指責。也許,這已經是現有條件下的最優結果瞭。

(編輯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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