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大火 2 名消防員犧牲 麥當勞擔責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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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攝 / 法制晚報 · 看法新聞記者 洪雪

法制晚報 · 看法新聞(記者 洪雪)2013 年 10 月 11 日,石景山區喜隆多購物廣場發生大火,後經調查起火原因為麥當勞公司內蓄電池充電過程中發生故障導致,此後有 351 個喜隆多購物廣場的小商戶獲得瞭賠償,如今火災已經過去 4 年多,事故責任方的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發生糾紛,三責任方對此前法院確定的民事賠償比例未達成一致。

11 月 20 日上午,這一案件的二審在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法院當日作出瞭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分別承擔 45%、45% 和 10% 的賠償責任。

案情回顧:大火燒瞭 8 個多小時

2013 年 10 月 11 日凌晨 2 時許,麥當勞楊莊餐廳甜品操作間內的一個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電氣故障,導致喜隆多購物中心發生火災,大火持續瞭 8 個多小時,過火面積共計 3800 餘平方米,火災直接財產損失估算值為人民幣 1308.42 萬元,滅火過程中 2 名消防警官犧牲。

2016 年 12 月,關於這場大火的刑事部分宣判。法院判決涉案的 2 名麥當勞門店負責人和 3 名喜隆多購物中心相關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 5 人有期徒刑 2 年至 3 年 6 個月。

麥當勞公司先行墊付賠償款 2187 萬元

2014 年 1 月 22 日,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作出《石景山區喜隆多購物廣場 "10?11" 較大火災事故的通報》(下稱《通報》),認定北京麥當勞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麥當勞公司)和北京市喜隆多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稱喜隆多公司)對火災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北京市石景山區農工商總公司(下稱農工商公司)負有一定責任。

事故發生後,為妥善解決小商戶的賠償工作,麥當勞公司先行墊付各種費用。

據瞭解,火災事故發生後,石景山法院通過調解或判決方式共處理 351 起喜隆多購物廣場的小商戶起訴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其中確定三方共同擔責的有 298 件,共計賠償金額為 1464 萬餘元,而這部分錢為麥當勞公司先行墊付,還有 51 件為麥當勞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共同承擔的責任,麥當勞公司也已經墊付瞭賠償金 473 萬餘元,還有 2 件為麥當勞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共同承擔的責任,農工商公司自己承擔的責任,其中麥當勞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各支付瞭 26 萬餘元,此外還有訴訟費、評估費等等,麥當勞公司一共先行墊付瞭 2187 萬元。

火災發生四年後再追償

先行墊付錢後,在火災發生後的四年後,麥當勞公司將喜隆多公司和將購物中心的經營者喜隆多公司、所有權人農工商公司、租賃方北京日東升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日東升公司)訴至石景山法院。

麥當勞公司認為以上三方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均有一定責任,應該對麥當勞公司墊付的賠償款、評估費、訴訟費等款項,共計 2187 多萬元承擔責任。

石景山法院結合火災事故原因的認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書,認定麥當勞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擔 45% 的責任,農工商公司承擔 10% 的責任。因《通報》並未認定日東升公司對火災事故負有責任,故麥當勞公司對其的追償,法院未予支持。

2017 年 8 月 17 日,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分別支付麥當勞公司 990 多萬元,161 多萬元。

一審宣判後,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現場:上訴人稱不應該根據《通報》定責任

11 月 20 日上午 9 點半,二審案件在一中院開庭。據悉,該起重大火災事故民事賠償之後的追償,屬於這起大火引發的系列訴訟的尾聲,也是這次火災引發的系列訴訟中標的額最大的一起案件。

喜隆多公司、農工商公司提出上訴,認為事故賠償責任比例劃分不合理,且不應依據《通報》作為本案認定民事責任的依據。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麥當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在法庭上喜隆多公司表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不論是消防還是安監部門,認定火災的直接原因是麥當勞餐廳內蓄電池發生電氣故障所致,在火災初期和火災蔓延擴大過程中,麥當勞相關人員的處置,以及其自行設置的燈箱、廣告牌,都與火災事故有著直接關系。

另外,喜隆多公司認為," 對於這場大火,喜隆多公司僅有間接和次要責任,承當 45% 的責任太重,麥當勞公司負主要責任。"

農工商公司認為,自己並不負任何責任," 我方是產權人,購物中心的消防安全應該由實際的租賃方、經營者具體負責,行政機關做出的《通報》不應作為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

被上訴人麥當勞和日東升公司認為一審判決正確,請求法院維持原判。

法庭辯論後,審判長詢問上述四方是否同意調解,四方皆同意,然後在隨後的調解時,四方分歧太大,不能達成一致,法官宣佈不再調解。

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在休庭十五分鐘後,上午 11 點,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法院認為,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提出一審判決對責任人的責任劃分不妥當, 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對責任的認定並無不當,即麥當勞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各承擔 45% 的責任,農工商公司承擔 10% 的責任,應予維持。

此外,對於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提出一審程序有問題,他們提出的反訴法院即未予認定,也未予駁回。

一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時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提出的反訴涉及利息等等,與本案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不屬於受理范圍,因此一審法院不存在程序問題。

綜上,喜隆多公司和農工商公司上訴請求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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