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明翰投資銷售私募基金未評估投資者風險 被限期改正

07-13

中國網財經 7 月 13 日訊 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證監局發佈吉證監決〔2017〕5 號文件,決定對長春明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文件顯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證監會《關於開展 2017 年私募基金專項檢查的通知》要求,吉林證監局對長春明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以來的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合規運營情況實施瞭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自行銷售私募基金時,未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機構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同時,也未要求機構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和投資者承諾函;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敦化市明翰投資咨詢管理中心 ( 有限合夥 ) 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且未將投資者的風險評級與私募基金產品評級進行合理匹配。

文件指出,以上違規問題分別違反瞭《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吉林證監局要求,長春明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在 2017 年 7 月 20 日前達到,做好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公開資料顯示,長春明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27 日註冊,註冊資本 500 萬人民幣,經營范圍: 實業投資,投資咨詢,企業管理 (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憑有效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經營;一般經營項目可自主選擇經營 ) *

精彩圖片
文章評論 相關閱讀
© 2016 看看新聞 http://www.kankannews.cc/
统计代码填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