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捕景區獼猴當寵物,夫妻倆被刑拘

10-29

2017 年 8 月的時候在松江佘山遊玩時發現山上有幾隻猴子,便用隨身攜帶的面包和饅頭將兩隻猴子引誘下來後抓捕,隨後放進包內帶回傢中飼養。

圖自上觀新聞,下同

據上觀新聞 10 月 27 日報道,近日,金山公安分局沈海檢查站民警在例行檢查中發現一名乘客懷中抱著兩隻猴子,後經鑒定是國傢二級保護動物獼猴。最終車上兩名人員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0 月 20 日凌晨 4 時許,金山公安分局沈海高速滬浙檢查站執勤民警在對一輛小型面包車例行檢查時,發現坐在副駕駛上的女乘客懷中抱著一隻猴子。民警隨即將該女子帶入安檢室作進一步檢查,結果發現她小腹這個地方還藏著一隻猴子。面對民警的詢問,該女子支支吾吾無法說明猴子的來源。檢查站民警隨即將車上二人移交給屬地的金山衛派出所進行進一步調查。

經審查,車上趙某,張某兩人為夫妻關系,二人交代瞭在 2017 年 8 月的時候在松江佘山遊玩時發現山上有幾隻猴子,便用隨身攜帶的面包和饅頭將兩隻猴子引誘下來後抓捕,隨後放進包內帶回傢中飼養。

在派出所內,記者看到這兩隻猴子體長都在 40 公分左右,分別穿著卡通圖案的小衣服,很是可愛。民警告訴記者,經過相關部門鑒定,這兩隻猴子屬於國傢二級保護動物——獼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41 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國傢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而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最高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雖然夫妻兩人自稱是為瞭喜歡小動物而將獼猴誘捕後私自帶下山,但是二人的行為已經涉嫌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作者 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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