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 7 月 12 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 · 閩南網記者 梁政)根據《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漳州市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綜〔2013〕57 號)" 平穩過渡、逐步淘汰 " 的要求,超標電動車(掛黃牌)為期 2 年並延期 2 年的過渡時間即將結束,今年 8 月 1 日開始,市區將全面禁行超標電動車。禁行後,超標電動車通行管理將參照兩輪摩托車通行管理規定執行,且懸掛非薌城、龍文牌照的超標電動車一律不準進市區路段通行,違者按照闖禁行區域嚴查嚴處。
下月起," 黃牌 " 電動車不得在市區行駛
2013 年,在電動車管理改革方面,漳州在全省 " 首吃螃蟹 ",率先在薌城、龍文兩區嘗試采用超標電動車掛黃牌、臨時過渡的兩年的辦法:超標電動車有效日期統一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止,到期後自行失效,禁止在薌城、龍文區內行駛。
到瞭 2015 年 8 月 1 日,由於漳州市區現存的超標電動車數量之巨—— 10 萬餘輛,漳州市有關部門決定繼續延期 2 年,並采取分階段限行的方式,使漳州市區的 " 黃牌 " 電動車逐步退出歷史舞臺。
那麼,禁行後,駕駛超標電動車要面臨怎樣的懲罰?對此,漳州市交警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 在過渡期內駕駛 " 超標電動車 " 上道路行駛違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 100 元罰款。過渡期屆滿後,駕駛 " 超標電動車 " 上道路行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 200 元罰款。"
此外,超標電動車禁行後,車主可自行淘汰超標電動車,或到所屬轄區的車管所做備案登記。如參與電動自行車經銷商車輛置換活動,建議車主與經銷商簽訂轉讓協議,並自行保存或銷毀相關牌證,避免被他人使用或套用。其中,備案登記流程為:車輛所有人將超標電動車交售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拆解報廢,並持報廢回收證明、電動車號牌、行駛證、身份證復印件到所屬轄區的車管所做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