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去的副省長為何有 237.7 萬沒被沒收?

07-26

任潤厚的身後事終於瞭結。

7 月 25 日,山西省原副省長任潤厚案一審宣判,沒收違法所得超 1295 萬。隻是早在 2014 年 9 月 30 日,任潤厚就因病死亡。

政知君在一個月前關註過這個案子。那是 6 月 21 日,山西省原副省長任潤厚涉嫌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開庭,可戳 " 副省長 " 復習。

政知道(微信 ID:upolitics)發現,開庭時的金額、法院判決金額和最終沒收金額這三個數字並不相同。相比法院判決,任潤厚最終被沒收的金額少瞭 237.7 萬。這是為什麼呢?

沒收人民幣超 1295 萬

25 日,揚州市中院就揚州市檢察院沒收山西省原副省長任潤厚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公開宣判,裁定:

沒收犯罪嫌疑人任潤厚違法所得人民幣 1295.562708 萬元、港幣 42.975768 萬元、美元 104.294699 萬元、歐元 21.320057 萬元、加元 1 萬元及孳息,以及物品 135 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1 年至 2013 年,任潤厚利用擔任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山西潞安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山西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托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以及向下屬單位有關人員和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單位索要財物、要求報銷個人費用,共計人民幣 223.505549 萬;

非法侵吞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 44.16738 萬;

任潤厚及其親屬對其名下財產人民幣 1265.562708 萬元、部分外幣、物品不能說明來源。

走的是特別程序

這個案子,用的,是特別程序。

刑事訴訟法規定瞭一個特別程序,即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樊崇義曾介紹 ," 特別程序 " 是在不定罪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依法沒收。紀委可以把違紀所得移交到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和舉證,最後通過法院來判決。

按照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 " 沒收違法所得 " 的申請。

任潤厚不是孤例。

從前不久在貴州舉行的 " 大檢察官研討班 " 上,政知道(微信 ID:upolitics)瞭解到,今年 1 月,最高檢與最高法共同制定瞭《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 共對 6 起犯罪嫌疑人死亡、逃匿案依法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其中,就包括任潤厚。

開庭與宣判的變化

政知道(微信 ID:upolitics)比較發現,法院宣判的內容,與一個多月前披露的揚州市檢察院的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不一樣。

其一,犯事兒時間跨度有變。

在檢察院的申請書中,任潤厚犯事兒的時間是從 2001 年至 2011 年,而在法院判決書中,跨度從 2001 年延伸到瞭 2013 年。也就是從 2011 年 1 月始,任潤厚商而優則仕,成為山西副省長,一直到 2014 年 8 月被調查。

其二,涉嫌犯罪的金額有變。

雖然檢察院的申請書和法院的宣判中,都顯示任潤厚涉嫌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但涉嫌犯罪的人民幣金額有差別。

 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法院判決
涉嫌受賄198.505549 萬223.505549 萬
涉嫌貪污69.16738 萬44.16738 萬
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1209.900337 萬及部分外幣、物品1265.562708 萬元、部分外幣、物品

法院認為,對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已被扣押、凍結在案的實施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 30 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人民幣 1265.562708 萬元、部分外幣包括孳息以及物品 135 件,依法應當沒收。

另外,法院還提到,任潤厚還有其餘違法所得,大約 237.7 萬,都已經被他用於消費支出,沒有扣押、凍結在案。

被花掉的 237.7 萬,怎麼辦?

任潤厚花掉的 237.7 萬違法所得怎麼辦?還要不要追繳?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王文華教授告訴政知道(微信 ID:upolitics),對於這部分錢要怎麼處理,刑訴法中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 並沒有明確規定。

理論上講,似乎隻要是違法所得,都應當予以沒收。

然而,不同於刑法上對罰金制度的規定——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對違法所得的沒收特別程序,刑訴法隻是規定法院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但並沒有像罰金制度那樣,規定隨時追繳。

王文華說,對公權力而言," 法無明文授權不可為 "。

" 畢竟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在未定罪前提下的一個特殊程序,同時考慮到法院裁決的穩定性、安定性因素," 王文華說," 如果法院已經下瞭裁定且生效,那麼將來再發現涉案人員另有財產,也很難再啟動特別沒收程序進行追繳。"

通俗來講,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已經死亡的任潤厚,即使未來發現其還有財產,也不宜再一次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其在生前消費支出的違法所得 237.7 萬進行沒收。

" 除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現,或者發現是其他的犯罪所得,可以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的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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