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網絡
婚後不久,妻子生瞭個孩子,可是這時候,男子發現妻子竟然早就患有艾滋病 !
一怒之下他將婚檢機構告上瞭法庭,並索賠 10 萬元彩禮損失和 2 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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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2014 年冬天,一個偶然的機會,24 歲的小鑫(化名)認識瞭與他同齡的小穎(化名),半年後兩人就有瞭結婚的打算。2015 年 7 月底,兩人一起到南通如皋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進行瞭婚前檢查,各項檢查均顯示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便滿心歡喜地領瞭結婚證。
2016 年元旦期間,小鑫按照農村習俗向小穎交付瞭彩禮、首飾、" 攥手錢 "、" 叫錢 " 等等,並辦瞭一場隆重的婚禮。兩個多月後,小穎剖腹產生下女兒,小鑫沉浸在初為人父的喜悅中。然而小鑫無意中發現小穎的手術記錄,卻令他瞠目結舌。
原來,小穎術前術後診斷內容中均記載她為 HIV 感染,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艾滋病。在小鑫的追問下,小穎無奈地道出瞭她隱藏多年的秘密 : 在婚前她早已得知自己患病,並在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過備案,她還曾因此做過中期妊娠引產手術。突如其來的噩耗,給瞭小鑫當頭一棒,他對自己的婚姻徹底失去瞭信心。在女兒剛滿四個月的時候,小鑫選擇與小穎協議離婚。
經歷瞭這場失敗的婚姻,小鑫想起自己為結婚花光瞭傢中所有的積蓄,更是萬念俱灰。如果早知道小穎患病的事實,他是不會與之結婚生子的,想到這裡,小鑫又翻出那份顯示 HIV/2 抗體呈陰性的婚檢報告單。小鑫認為,艾滋病屬於醫學上認定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檢機構未能檢查出小穎是 HIV 感染者存在過錯,侵犯瞭自己對配偶身體是否健康的知情權,影響瞭自己決定是否締結婚姻的自主權,造成自己與小穎結婚並花費巨額禮金的損失。
為此,小鑫一紙訴狀將如皋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婚檢機構賠償自己的彩禮損失 10 萬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 2 萬元。
然而法院判卻決駁回瞭原告的訴訟請求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
這個案例中,女方在婚前早已得知自己得瞭艾滋病,並在疾控中心有過備案,她還曾因此做過中期妊娠引產手術。
對此,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有明確規定,要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個人隱私應當由其本人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也就是應該由她本人在結婚前告知他的丈夫。
另外,《艾滋病防治條例》中第三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傢屬,享有的婚姻就業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艾滋病並非法律禁止,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此,即使在婚檢時,發現男女當中一方患有艾滋病,並在傳染期內,醫師一般也隻會提出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鑫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婚檢機構,對未能檢查出小穎系 HIV 感染者存在明顯過錯,也無法律明確規定艾滋病屬於禁止結婚類疾病,決定是否締結婚姻的關鍵在於男女雙方是否真正有感情而並非是否患有艾滋病。婚檢機構未能及時檢查出女方系 HIV 感染者,與男方決定是否與女方締結婚姻是否交付彩禮,是否造成相應損失均無直接因果關系。
另外根據 " 孕期 38+2 周 " 推算,兩人至被告處實施婚前醫學檢查時小穎已懷有身孕,此種情形下再來討論和追究被告婚檢行為,是否侵犯原告對其配偶身體是否健康,以及是否決定與其配偶結婚的權利實無意義。因此法院駁回瞭男方的賠償請求,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也有律師認為,女方在婚前故意隱瞞患艾滋病的事實,除瞭應當在道德層面予以譴責之外,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也可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