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 3 萬買酒獲賠 30 萬 超市:職業打假人

08-02

高先生在昆明一傢超市買瞭價值 3 萬多元的 164 瓶瑪咖酒後,他認為這些酒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傢標準,於是將這傢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還 3 萬多元貨款,並支付貨款 10 倍賠償金。

近日,五華區人民法院一審支持瞭他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超市退還貨款,賠償 30 多萬元。

2015 年 12 月,高先生在逛昆明某超市時,發現超市賣的一款瑪咖酒屬於無證產品。隨後,他連續 3 天都來超市,一共購買瞭 164 瓶瑪咖酒。這種酒 198 元一瓶,高先生一共花瞭 3 萬多元。這款酒是昆明一傢生物公司銷售的,是委托香格裡拉一傢酒廠生產的。

買到酒後,高先生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瞭這傢超市和生產廠傢,這兩傢單位都受到瞭行政處罰。

去年 4 月,高先生又以超市銷售的瑪咖酒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為由,訴至五華法院,要求超市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 10 倍的賠償金。

開庭審理時超市答辯稱:他們不是銷售方,隻是給經銷商提供櫃臺,不應承擔責任。

其次,即便他們是真的銷售者,但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明知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而銷售。

再次,這款瑪咖酒隻是屬於不具備生產許可的產品,並不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 最後,原告高先生是職業打假人,不應該簡單地按照司法解釋來裁判。

經銷商答辯稱:他們不屬於生產方,並且這款瑪咖酒屬於不具備生產許可的產品,並不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因此,他們不應承擔責任。

五華法院審理認為:高先生購買瞭超市 164 瓶瑪咖酒,雙方建立瞭買賣合同關系並已實際履行。超市銷售的瑪咖酒食品標簽上含有虛假內容,不符合預包裝食品關於包裝上的標簽的強制性規定,即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傢標準。

超市和生物公司作為瑪咖酒的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 嚴格審查其所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但其在 164 瓶瑪咖酒外包裝上標識的生產許可證存在虛假內容,且在已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仍繼續銷售該食品,應當認定為超市和生物公司知假賣假,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五華法院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超市退還高先生買瑪咖酒的貨款共計 3 萬多元,並支付高先生貨款 10 倍賠償金 30 多萬元。

7 月 31 日,記者瞭解到,因不服一審判決,超市已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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