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宗教事務局等 12 部門聯合發文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全國宗教工作會議要求和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治理佛教道教領域商業化問題,國傢宗教局、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中央網信辦、國傢發改委、公安部、財政部、住建部、國傢稅務總局、國傢旅遊局、證監會、國傢文物局等 12 部門近日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的若幹意見》。
近年來,佛教道教發展總體平穩,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瞭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其中,投資建造、承包經營寺廟宮觀等商業化問題最為社會所關註。商業化問題解決不好,不僅會影響佛教道教的健康傳承發展,還會敗壞社會風氣,引發權力尋租、灰色交易等腐敗行為。
《意見》制定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充分聽取各地及相關部門意見,明確政策界限,落實工作責任,針對佛教道教領域商業化問題的主要表現,從 10 個方面提出治理的具體舉措。
一是明確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非營利性質,嚴禁商業資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投資或承包經營佛教道教場所。
二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義開展活動、謀取利益,以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為主要遊覽內容的景區,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動場所收取高價門票,從嚴控制興建佛教道教主題內容的文化景區。
三是繼續整治濫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投資修建或承包經營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嚴禁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四是規范燒香、放生活動,引導信教群眾樹立保護環境的理念。
五是依法加強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傢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六是規范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經營活動,經營活動的收益用於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自養及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
七是加強佛教道教團體和場所財務監督管理。佛教道教場所應當執行國傢統一的財務、稅收、資產、會計制度,開設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八是引導佛教道教界正確認識和處理商業化問題,深化教風建設,抵制商業逐利和奢靡之風,杜絕教職人員直接參與商貿活動、為商業活動站臺等行為。
九是辯證看待宗教的社會作用,要求各級黨政幹部嚴守政策法規紅線,不得支持參與 " 宗教搭臺、經濟唱戲 ",不得以發展經濟、促進旅遊和繁榮文化名義助長宗教熱,嚴禁黨政機關和工作人員從宗教事務中謀取利益。
十是依法依規處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各部門協調配合,齊抓共管,運用輿論力量推動治理工作。
《意見》的出臺,是深入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有利於維護佛教道教界合法權益,確保佛教道教健康發展,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關於進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的若幹意見
在我國,佛教道教歷史悠久,信教群眾眾多,影響廣泛。近年來,佛教道教發展總體平穩,但在新形勢下一些問題日益凸顯,社會反映最強烈的是商業化問題。這個問題如果處理不好,不僅違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擾亂正常的宗教活動秩序,損害佛教道教清凈莊嚴的形象,而且敗壞社會風氣,滋生權力尋租、灰色交易等腐敗行為。為深入貫徹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1.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必須堅持非營利性質。嚴禁商業資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投資或承包經營佛教道教活動場所,不得以 " 股份制 "" 中外合資 "" 租賃承包 "" 分紅提成 " 等方式對佛教道教活動場所進行商業運作並獲取經濟收益,禁止將佛教道教活動場所作為企業資產打包上市或進行資本運作。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捐資修建佛教道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中獲取經濟利益,不得借此幹預場所的內部事務,該場所必須交由佛教道教界管理使用。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內不得設立隻對少數人開放的會所。
2.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義開展活動、謀取利益。非宗教活動場所、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不得開展宗教活動,不得收取宗教性捐獻。歷史上曾經是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現未登記為宗教活動場所的,不得以佛教道教名義舉行開光、祈福、進香等活動,不得以功德箱等形式募集和收取宗教性捐獻。以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為主要遊覽內容的景區,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動場所收取高價門票。從嚴控制興建佛教道教主題內容的文化景區,興建此類景區,須嚴格履行有關法定手續,並充分聽取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佛教道教界意見,接受當地宗教事務部門的政策指導和行政監督。禁止以佛教道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嚴禁行業協會、商會、公司企業冠以佛教、道教名稱。嚴禁假冒或雇傭假冒佛教道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騙取錢財。
3.繼續整治濫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投資修建或承包經營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嚴禁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從嚴控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對於違反《宗教事務條例》、城鄉建設規劃和文物保護規定,不符合宗教儀軌或造型粗劣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應當予以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未經批準建造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一律不得對外開放,不得開展宗教活動,不得收取門票和宗教性捐獻。已經批準開放的,必須交由宗教界管理使用,不得進行商業運作、宣傳並從中獲取經濟利益。
4.制止亂燒香、亂放生活動。嚴禁佛教道教教職人員和旅遊從業人員等以任何名義誘導、脅迫遊客和信教群眾燒高香、抽簽卜卦,炒作售賣 " 頭香 "" 頭鐘 "。依法查處劣質違規燃香類產品,規范香燭經營。佛教道教團體、場所和教職人員要倡導文明敬香,優化寺觀環境。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佛教道教活動場所要將文明敬香作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佛教道教界要進一步規范放生活動,引導信教群眾樹立保護環境的理念。嚴禁利用放生活動開展商業性經營,堅決禁止各類違反法律法規、破壞生態環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動。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義開展放生活動。
5.依法加強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傢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非宗教活動場所、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和個人設立的互聯網宗教信息平臺不得組織宗教活動,不得開展 " 網上燒香 "、" 網上禮佛敬佛 "、網上功德箱募款和售賣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贈。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設立的互聯網宗教信息平臺接受宗教性捐贈,應當遵守《宗教事務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
6.規范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經營活動。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佛教道教用品、藝術品和出版物,開展與其宗教宗旨、習俗相符的經營活動。經營活動的收益用於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自養、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引導佛教道教界增強法律意識,在法律政策范圍內開展與其教義教規相符的經營活動,依法加強對場所設立的素餐館、法物流通處等經營網點的監管。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和開展其他活動,應當事先征得該場所同意。
7.加強佛教道教團體和場所財務監督管理。佛教道教團體、場所應當執行國傢統一的財務、稅收、資產、會計制度,開設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如實申報收入狀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重要信息。符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條件的,可依法申報稅收減免。佛教道教團體和場所興辦的經濟實體,要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獨立進行財會登記核算並照章納稅。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指導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組織,制定完善財務和資產管理、會計核算、功德箱管理等制度,引入社會監督管理機制,加強財務公開,以適當方式向信教群眾公佈財務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
8.支持佛教道教界正確認識和處理商業化問題。鼓勵和支持佛教道教界深化教風建設,完善教規制度,引導教職人員遵規守戒,弘揚崇尚節儉的優良傳統,抵制商業逐利和奢靡之風,不斷提升教職人員素質,糾正信仰淡薄、戒律松弛等問題,懲治教風不正、借教斂財等行為。支持佛教道教團體、院校和場所加強對教職人員的監督管理,引導教職人員把時間和精力用在提升自身宗教修養、開展宗教教務上,不得直接參與商貿活動、為商業活動站臺。佛教道教教職人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鼓勵和支持佛教道教界增強服務信教群眾意識,按民主原則管理團體、場所事務,實現財務、人事、活動等方面管理規范化,維護清凈莊嚴的形象。
9.辯證看待宗教的社會作用。各級黨委政府要正確理解和把握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各級黨政幹部要嚴守政策法規紅線,不得支持參與 " 宗教搭臺、經濟唱戲 ",不得以發展經濟、促進旅遊和繁榮文化名義助長 " 宗教熱 "。嚴禁黨政機關和工作人員從宗教事務中謀取利益,堅決懲治腐敗。禁止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幹涉宗教內部事務、參與經營活動,違者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10.依法依規處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公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工商、旅遊、文物、網信等部門要加強各自領域的監管和治理力度。對存在商業化問題的佛教道教活動場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依照《宗教事務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責令改正,直至依法吊銷其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書等措施予以整改。對存在商業化問題的其他場所和組織,其主管部門負主要治理責任,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沒收違法所得、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依法查處。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主動公佈政策和信息,擴大社會知曉面,支持媒體曝光揭醜,運用輿論力量推動治理工作;要推動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基本信息公告和懸掛統一標識牌工作,方便公眾查詢識別,接受社會監督;要指導佛教道教團體做好教職人員認定、證書頒發和基本信息網絡查詢等工作,維護佛教道教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