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團夥:有人負責禁止“亂搞男女關系”

08-31

8 月 29 日,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批準逮捕瞭犯罪嫌疑人廖某蘇、梁某鴻等五人。該傳銷組織至 2014 年 7 月起,在長沙市雨花區洞井、同升街道以參與 " 連鎖經營業 " 為由,利用虛擬產品,采取人傳人、上線發展下線的 " 五級三階 " 晉升方式不斷吸收人員加入,發展下線達 150 餘人。

層級掛鉤傳銷業務,發展下線按人頭分成

該傳銷組織有著清晰的人員層級發展路徑,根據個人傳銷業務開展情況,層級分為 " 實習業務員 "、" 組長 "、" 主任 "、" 經理 "、" 老總 " 五級,每吸納一名下線則按人頭進行分成,新人加入該組織時要按人民幣 3800 元每份的申購標準繳納費用,獲得加入組織的資格,每人限購 21 份,第一份為 3800 元(其中 500 元為購買服裝費用),餘下每份 3300 元,共計 69800 元。參與傳銷人員通過自己申購或發展新人申購累計數獲得相應 5 級傳銷業務級別身份,1-2 份為實習業務員,3-9 份為組長,10-64 份為主任,65-599 份為經理,600 份以上為高級經理(又稱老總)。為逃避公安打擊,該傳銷組織要求參與傳銷人員每人直接發展下線不超過 3 人,每人直接申購份數不超過 21 份。

親人發小是下線突破口,相約 " 搞工程 " 發財需警惕

" 你來長沙,我在這邊有工程做,你過來旅遊一下,順便幫我考察一下這個工程吧。"2014 年 7 月,犯罪嫌疑人廖某蘇在接到自己的好友凌某電話後,興匆匆地從廣西乘坐火車來到長沙,第二天一早凌某就說帶他去瞭解一個非常賺錢的新生意," 投資 36800 元回報 700 萬,投資 69800 元回報 1040 萬,投資 129200 元回報 1400 萬。" 當時廖某蘇有所懷疑,問凌某這是不是傳銷,凌某非常肯定的說不是,還告訴他," 交的錢有百分之四十五是上交國庫的,剩下的百分之五十五,有百分之三十是交給老總的,餘下的百分之二十五是給下面的經理發工資 "。之後廖某蘇上瞭五天的課。上課結束後,凌某問廖某蘇要不要考慮投資。廖某蘇看他們說的有模有樣,當時就投資瞭 11 份共 36800 元,加入瞭這個謊稱有巨額回報的傳銷大軍之中。隨後,廖某蘇又將自己的老婆和網友都叫瞭過來,截至案發,廖某蘇的傳銷業績達 600 餘份,發展下線 30 人以上,穩居 " 老總 " 級別。

傳銷體系管理嚴格,不用暴力用制度

" 我們的傳銷體系裡面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分別負責自律、自配、能力、能配、經晨、申購。" 犯罪嫌疑人廖某交代,在該組織裡,他負責自配,即輔助自律,嚴禁組織內部打架、喝酒鬧事、亂搞男女關系等。自律負責人員的自我約束,做思想工作,對違反傳銷組織內部規定的人員進行罰款。另外還有負責對新人進行培訓的能力和能配人員、負責安排會議的經晨人員,負責開賬號,收下線申購款的申購人員。整個組織管理嚴格有序,機制相對成熟,極具迷惑性。

" 因為介紹人大多數都是熟人或者親戚、朋友,我們不會使用拘禁或者暴力手段,一般是想方設法地留下他們。" 犯罪嫌疑人梁某鴻交代,在發展下線時,他們會嚴格遵守異地操作、不發展本地人等要求,新人年齡也限制在 22 周歲到 50 周歲之間。新人的課程為 " 五級三進制 "、" 傳銷與連鎖業的區別 "、" 國傢行為六個點 "、" 國傢目的 " 等,均沒有教材,為口口相傳。

日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普法小站】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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