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日本人的看法因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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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國內媒體及海外華文媒體,再次高度關註江歌被害案。此案於去年 11 月在東京發生。江為保護劉鑫,遭犯罪嫌疑人陳世峰殺害。12 月 11 日,該案將在東京地方法院開庭審理。目前來看,中國媒體關註的主要有兩個問題:首先,日本法院如何判處陳世峰,第二,江歌室友劉鑫對江案的態度。

▲江歌案犯罪嫌疑人陳世峰

讀各種報道,江母 " 失獨 ",以及劉鑫對江母刻意回避的態度,激起國內輿論對劉鑫普遍的譴責以及對江母的同情。另一方面,今年 8 月開始,江母開展征集要求判處嫌疑人陳世峰死刑的簽名活動。這個活動引起國內普遍關註。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日本媒體沒有將報道重點放在劉鑫身上,隻將其視為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而對於江歌母親的一些做法,不少日本人提出批評,認為這種 " 道德審判 " 對解決此案並無促進作用。


同一起案件,透露出中日法律以及社會觀念的差別。


此案發生在日本,嫌疑人被日方羈押,未來要依照日本法律判決。那麼陳世峰是否能如江母呼籲的那樣被判處死刑?在對殺人事件量刑標準上,中日刑法存在不同。日本現行刑法的死刑規定共有 12 條,陳世峰最可能被適用的是 199 條即殺人罪。該條規定,殺人者處以死刑、無期或 5 年以上徒刑。


一般來說,日本死刑判決要考慮犯罪性質、動機、形態、嚴重程度、被害者傢屬感情、社會影響、犯罪者年齡、有無前科等。上述標準中," 形態 " 是指殺害方法的殘酷性," 被害者傢屬感情 " 的確受到極大傷害。" 社會影響 " 方面,江母目前開展的征集判處陳死刑的簽名活動,也會喚起社會對此問題的關註。但是,上述量刑因素中的 " 嚴重程度 ",根據以往的判例,要考慮被害者的人數。現實中,日本法院判處死刑,要考察被害者是否 2 人以上。此外,還要考察是過激殺人還是蓄謀殺人。隻有同時滿足上述兩者,才可能判處死刑。


中日都是法治國傢,但是兩國刑法適用各有特點。例如有人曾經比較過中日刑罰 " 孰輕孰重 " 的問題,認為中國刑法的特點是 " 窄而深 ",即隻有非常重大行為才構成犯罪,而一旦犯罪,其刑罰嚴格。另一方面,日本刑法的特點是 " 寬而淺 ",即犯罪不論大小,一律定為 " 犯罪 "。但對這些犯罪的刑罰卻較輕。

▲江歌遇害的事發現場。來源於江母微信號


依據日本法律,死刑在判決後有漫長的上訴程序要完成。陪審員一般不願意給死刑投贊成票,因為想到可能存在的誤判,會讓他們背上非常沉重的心理負擔。即便判瞭死刑,還得由法務大臣(法務相)簽署執行令方可執行。而不少法務大臣因為政治主張或其他個人的原因拒簽執行令。曾有法務大臣在其任內沒有簽署一例執行令。因此,日本實際執行死刑的案例非常之少。獲得死刑判決 20 年沒有執行的大有人在。


中日民眾對法律和道德的理解也存在很大差別。像中國人這樣對道德的判斷非常重視的情況,日本社會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也曾存在過,但長期的司法實踐積累瞭大量判例,使日本社會逐漸對刑事案件形成一定的共識:即根據判例走。所有的人都可以掌握刑法以及刑法判例,司法考試每年也都在重復這些問題。對審判結果,律師和辯護人都有共識,不會與預期產生太大的差距。日本社會公眾對審判結果出現極大轉向的期待度低,類似簽名呼籲這樣的行動在日本人看來 " 不現實 ",因此也無法獲得很大響應。而日本媒體的報道首先建立在對法律的高度理解上,不會在判決前做大規模高密度報道,一般不會要求判處嫌疑人重刑。我發現有些中國媒體的報道對江歌母親呼籲死刑的署名書有促進推動作用,這從心情上可以理解,但如果是對日本社會比較熟悉的人,可能會慎用這種方式。

參加活動的在日華人(左)及江歌母親。


因主謀策劃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造成 12 人死亡及 5510 人以上受傷的奧姆真理教創始人麻原彰晃,於 2004 年 2 月 27 日被東京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死刑,時至今日,他的死刑判決仍未實行。日本社會對死刑運用如此慎重,一是由於在戰後的發展中,曾出現數例死刑案後被查清並平反的事。日本所有法官幾乎都來自幾所名校,死刑誤判對整個司法精英集團都是非常丟臉的事,這是日本社會要求廢除死刑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發達國傢中取消死刑的國傢有很多,這給日本社會贊成保留死刑的聲音以很大壓力。相對來說,中國社會建議廢除死刑的聲音遠小於保留死刑的聲音。這是中日兩國處在不同社會發展階段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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