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內蒙古自治區成立 70 周年慶典舉行。
中央派瞭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率領的代表團,前往內蒙古出席慶祝活動。代表團成員中,有一位中央政治局常委、兩位中央政治局委員、一位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一位全國政協副主席、一位中央軍委委員,規格非常之高。
內蒙古之所以能獲得中央如此高的禮遇和重視,是有深刻原因的。
信號
中共的民族區域自治實踐早在新中國建立前就開始瞭。
1945 年 10 月,抗日戰爭剛結束,黨中央就在《關於內蒙工作的意見》中提出在內蒙古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947 年,這一設想在烏蘭夫的領導下在內蒙古落地實踐。
2 年後,新中國成立。在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就通過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正式確認在新中國的國土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之後便有新疆、廣西、寧夏、西藏 4 個自治區的先後成立。
可以說,在中共的民族政策實踐中,內蒙古的民族區域自治具有 " 試驗田 " 和 " 示范園 " 的意義。尤其是在民族問題日益突出的今天,一些人借機攻擊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內蒙古建區 70 周年的紀念,無疑有回顧歷史、總結經驗、面向未來的節點意義,也有澄清疑慮、廓清是非的明確指向。
很明顯,這次中央派高規格的代表團赴內蒙古參加慶典,依然把內蒙古當做民族區域自治的榜樣來對待。內蒙古 70 年的實踐,中央是高度肯定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中央也是要堅決維護的,這是明確的信號。
文章
翻閱今天的《人民日報》,除瞭頭版刊發中央代表團赴內蒙古的消息、配發一篇社論之外(這個也很高規格),在 7 版的理論版刊發瞭半個版的理論文章:《堅持好完善好落實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慶祝內蒙古自治區成立 70 周年》,標題有點長。作者是巴特爾,現任國傢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文章卡在內蒙古自治區成立 70 周年的時間點上刊發,意義卻早已超越瞭 " 慶祝 "。正像文章標題所宣示的:堅持好、完善好、落實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內蒙古是一個樣本,紀念的意義落腳在黨的民族政策上。
在島叔看來,文章正反映照,傳遞瞭非常豐富的信息,可以從中瞭解中央最新的民族治理思路。
民族問題從古至今都是多民族國傢的大問題。西方歷史上的文明多次毀滅於民族戰爭,歷歷可考。
古代中國則有 " 夷夏之辨 ",少數民族被當做華夏民族的外敵來對待,很多中原政權都毀於外族入侵。和平時代,大一統帝國治下則有 " 懷柔羈縻 " 政策," 因俗而治 ",比如秦漢時期的屬邦屬國、唐代的羈縻州府、元明清時期的土司制度等。但夷夏之分的文化心理基礎依然是 " 文明與化外 " 之別。
歷史上,民族間的不平等是征服與反征服的對抗基礎。
澄清
面對一個多民族的國傢,中國共產黨民族政策的重要制度基礎就是 " 民族區域自治 "。
巴特爾的文章提到瞭這一制度的兩個來源:中國傳統治理體制和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前者提供瞭 " 天下一統 " 的政治前提,後者提供瞭 " 民族平等 " 的重要理念。
有意思的是,一些人認為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模仿或照搬前蘇聯的民族政策,借此將一些民族問題歸罪於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巴特爾在文中明確反駁瞭這一說法。
他區分瞭 " 民族區域自治 " 和 " 民族區域自決 "。一字之差,要害就在於要不要一個大一統的國傢。在國傢統一上,中國有自己的政治傳統和歷史教訓,絕不會因 " 民族自決 " 而害瞭 " 統一大局 "。
在這點上,熟讀歷史的中共高層是清醒的。
1946 年 2 月,黨中央就明確指示:內蒙古工作,根據和平建國綱領中關於民族平等自治的要求,不應提獨立自決口號。後來在起草共同綱領和 1954 年憲法的過程中,毛澤東、周恩來一再告誡,蘇聯加盟共和國或自治共和國模式不適合中國國情,也不利於防止外部勢力利用民族問題挑撥離間。
所以,巴特爾反駁道,有人說民族區域自治是照搬蘇聯模式,這是 " 張冠李戴 "。
那中國的民族問題的根源是不是制度原因?面對世界各國的不同做法:有的采用 " 大熔爐 " 政策,推進民族同化;或者實施 " 馬賽克 " 政策,實行民族隔離,一些輿論也在為中國開藥方,但很多主張的內在預設就是要拋棄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巴特爾的文章說得很明白:"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發源於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根植於中國傳統政治文明,立足於我國基本國情,是尊重歷史、合乎國情、順應民心的正確抉擇,是我們黨經過長期探索、反復比較而作出的偉大創舉。"
一句話,這個黨的基本民族政策不會改。這是一切民族政策的源頭," 動搖不得、折騰不起 "。
一錘定音。
關鍵
在島叔看來,巴特爾的文章中還有幾點別有意味。
再次強調瞭黨的領導,這是根本政治保證。
內蒙古自治區就是在共產黨的領導下搞起來的,這是歷史經驗。而且,共產黨組織在民族地區覆蓋各個層級,規模龐大,這是組織基礎。一大批優秀的黨的民族幹部則是重要的人事保障。
這其中,要加強少數民族幹部的黨員身份認同,不能因少數民族身份,而淡化作為黨員的紀律要求和責任意識。在治理民族地區的問題上,從嚴治黨依然是重要抓手,松懈不得,這是十八大以來的一以貫之的治理思路,也是重要經驗。
再次強調瞭國傢統一和民族團結,這是前提和基礎,也是最大利益所在。
統一和自治是一個辯證法,但前提一定是統一。" 沒有團結統一,沒有國傢政令的統一實施、一體遵守,就談不上民族區域自治。" 這個共識下,一切打著民族自治或自決旗號搞分裂的行為,就沒有政治合法性。
更重要的是,巴特爾的文章重點澄清瞭幾個關鍵認識:
一、民族自治地方不是某個民族獨享的自治、獨有的地方。巴特爾說,戴自治 " 帽子 " 的民族,要肩負起維護團結統一的更大責任。在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建設各項事業。
二、開展民族識別和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務已經基本完成。也就是說,56 個民族和 5 個少數民族自治區的基本格局已穩定,不會再增減。
三、用法律來保障民族團結。巴特爾說,要著力推進民族事務法治化,決不搞法外的從寬從嚴,堅決防止和糾正涉及民族因素的歧視性言行,切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熟悉歷史的島友應該明白這三個認識的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