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電梯嚇得老人腦梗塞 物業公司被判賠 11 萬

11-18

合肥一老人乘坐電梯時,遇到電梯疾速下滑,受到不小的驚嚇,次日,她感覺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診斷為急性腦幹梗塞,留下行動不便的後遺癥,構成七級傷殘。為瞭討一個說法,老人將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合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電梯疾速下滑老人腦梗塞狀告物業

2016 年 2 月 27 日上午 10 時許,60 多歲的李雲 ( 化名 ) 在兒子等傢人陪同下,乘坐所居住的合肥市瑤海區東方銀座 A 幢西側電梯時,電梯在正常下行時突然失控疾速下滑。

李雲等電梯乘坐人員均受到不同程度驚嚇。事後,李雲感覺不適於次日到醫院就診,經合肥市第二人民醫院診斷為腦幹梗塞 ( 急性期 ) 。

李雲經多次治療後仍存有行動不便的後遺癥,經鑒定構成七級傷殘。

事發後,李雲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公司合肥金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下簡稱金田物業 ) 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各項損失總計 31 萬餘元。

法院一審審理期間,接受金田物業的申請委托某鑒定中心對電梯故障與李雲的損害後果之間的關聯性進行瞭鑒定,鑒定意見認為存在因果關系,參與度為 45%~55%。

老人所受傷害故障電梯應擔半責

據瞭解,金田物業在 2015 年、2016 年間分別委托瞭兩傢電梯公司對電梯進行瞭定期維保,但在涉案電梯的定期檢驗時,該電梯曾在 2015 年 3 月 26 日的檢驗結論顯示不合格,後經復檢為合格。

那麼李雲的傷情是否因乘坐電梯時,電梯失控疾速下滑所致?相關證人當庭證言證明,電梯在 2016 年 2 月 27 日上午正常下行時突然失控疾速下滑,當時包括李雲在內的乘坐人員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驚嚇。

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認為,李雲自身的身體原因及電梯故障與其傷害後果均有因果關系,一審法院確定電梯故障對李雲傷害後果的參與度比例為 50%。

物業公司被判擔責賠償 11 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雲作為電梯乘坐人,在事發當日由成年傢人陪同乘坐,並沒有不當使用電梯的行為,因此李雲對自身損害後果的發生沒有過錯。金田物業作為電梯的管理者,雖提供瞭相應的維保記錄,但檢驗記錄顯示電梯曾未通過檢驗,且證人也證實涉案電梯也時有故障,金田物業卻未提供任何維修記錄,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金田物業並沒有盡到充分、審慎的管理職責,對李雲的損害後果具有過錯。

據此,一審判決,金田物業賠償李雲醫藥費、後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合計 11 萬餘元。

金田物業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事發當天他們物業並未收到電梯故障的投訴,該日也沒有發生任何電梯故障," 我們僅是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非電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已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瞭日常維護保養,已經盡到瞭物業服務的義務,本身不存在過錯。即便我們物業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 50% 的賠償責任也明顯過重,因為李雲本身存有多種疾病。"

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物業公司應當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

合肥市中院二審認為,關於李雲因電梯疾墜而受傷的事實,根據證人證言以及結合李雲於事發後因腦幹梗塞 ( 急性期 ) 住院,而失重狀態可引起急性腦幹梗塞的鑒定意見,可以證明李雲因電梯疾墜受傷之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李雲在居住小區正常乘坐電梯,對電梯墜落當然沒有過錯。而小區公共電梯屬於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金田物業作為事發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因電梯事故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後,對電梯疾墜的原因並未進行事故檢測,金田物業若認為其對事故發生無過錯,其向李雲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再行向事故的直接責任方主張。

精彩圖片
文章評論 相關閱讀
© 2016 看看新聞 http://www.kankannews.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