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傢莊市平山縣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起容留吸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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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網石傢莊 7 月 12 日訊 ( 劉曉霞 記者 韓曉寒 ) 近日,由石傢莊市平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郭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經平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名成立,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 3000 元。

2016 年 5 月 17 日,郭某與蓋某、未成年人羅某在歌廳唱完歌後,駕駛自己轎車在送蓋某、羅某回傢途中,郭某提議將自己原來吸食剩下的冰毒共同吸食,遂在郭某轎車內,使用郭某自制的冰壺,三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

郭某因精神空虛,出於好奇、尋求刺激等心理開始吸食毒品,但其缺乏法律知識,以為自己不販賣毒品不從中營利、僅僅是和他人共同吸食毒品不會構成犯罪,殊不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 " 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 一 ) 一次容留多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 二 ) 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 三 ) 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 四 )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 五 ) 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 六 ) 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 七 ) 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案被告人郭某因提供場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而觸犯刑法,失去人身自由後追悔莫及,表示要增強法制觀念、遠離犯罪、不沾毒品。

檢察官寄語:吸食毒品不僅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扭曲人格、自毀前程,可能導致傾傢蕩產、傢破人亡,而且敗壞社會風氣、腐蝕人的靈魂,極易誘發犯罪,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奉勸吸毒者或欲嘗試吸毒者一定要 " 珍惜生命、遠離毒品 "。

(編輯:史贊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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