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廬陽區法院發佈離婚案數據:80、90 後成“主力”

07-13

7 月 12 日,合肥市廬陽區法院發佈今年上半年離婚案件審理情況。據統計,今年 1-6 月,該院審理離婚和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 304 起,相比同期增長 26.25%,占到全部傢事糾紛案件數量的八成左右。離婚案件呈明顯增長趨勢,並呈現離婚趨向低齡化、長期分居將婚姻引向末路、重組傢庭 " 黃昏離 " 現象增多等新特點。

特點 1:離婚趨向低齡化,80 後、90 後成 " 主力 "

在該院今年 1-6 月審理的離婚糾紛案中,當事人年齡呈低齡化趨勢明顯,婚齡也逐漸縮短," 閃婚閃離 " 現象增多。今年以來,來該院訴訟離婚的當事人中, 80 後、90 後人群占到六成以上,年齡最小的為 24 歲。相較而言,60 後、70 後訴訟離婚率較低。

據該院民一庭法官介紹,80 後、90 後當事人在訴狀中陳述的離婚理由多為 " 缺乏瞭解 "、" 對夫妻另一方、孩子不管不問 "、" 婚內出軌 " 等,但因為傢庭瑣事發生爭吵便毅然離婚的年輕人,以及由於長輩過多參與子女的婚姻生活,從而引發夫妻矛盾並走向離婚的也不在少數。

典型案例:90 後夫妻鬧離婚,因丈夫與嶽父發生爭吵

今年 2 月,小張(化名)到法院起訴離婚,訴稱其與妻子小青(化名)經人介紹相識相戀,於 2015 年 6 月登記結婚,同年 7 月舉辦婚禮,並於 2016 年 1 月生育一女。因雙方婚前未充分瞭解,婚後經常為瑣事爭吵,加之小青父母百般阻撓雙方在一起,雙方已長時間分居,且小青已將兩人新房的所有門鎖更換,致使小張無法回傢。現小張與小青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承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瞭解到,小張與小青系自由戀愛,婚後感情較好,雙方發生離婚糾紛的矛盾根源僅僅是小張與小青父親的一次爭吵。原來,小張與小青結婚後一直隨小青父母居住,孩子也是由小青父母幫助撫養,因此,兩代人的共同生活給夫妻感情帶來瞭嚴重影響,最終導致小張在與小青父親的一次爭吵之後選擇瞭離傢出走,並起訴離婚。

庭審過程中,小青表示希望和小張進行和解。經法官勸導,小張也表示願意撤訴,但不希望再與小青父母一同居住。小青對小張表示理解,願意與其父母商量此事,但孩子的照顧問題卻成為瞭難題。最終,法官對此案作出不準許離婚的判決,希望雙方在今後的生活中多一些溝通與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改善夫妻關系。

特點 2:長期分居將婚姻引向末路

該院上半年受理的離婚案件中,有相對一部分起訴離婚理由為長期分居,其中大部分是因為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而導致離婚。婚前感情基礎不牢,結婚時間不長,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雙方不在同一個地方打工,夫妻長期分居生活,感情就會慢慢變淡,很難經得起沖擊。此外,外出務工人員年收入與在傢鄉的收入反差強烈,從而導致人生觀、價值觀發生變化,一旦生活中有什麼波折,極易導致離婚。

典型案例:結婚八年分居四年,小倆口分道揚鑣

今年 4 月,小英(化名)起訴離婚,稱其與丈夫小吳(化名)系網絡相識、戀愛,2008 年 4 月登記結婚,2010 年 10 月生育一子。兩人的婚姻基礎並不牢固,婚前,小英不諳世事,匆促結婚,婚後,小吳不務正業,並於 2014 年外出打工至今,但從未給傢人提供過生活費與撫養費,更以各種理由向小英要錢。為此,小英忍無可忍,希望結束這段婚姻。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英與小吳相戀時都不滿二十周歲,雙方的婚姻確實不夠成熟,婚後在一起的時間也不多,長達四年的分居生活也是感情破裂的主因,於是判決準許雙方離婚。

特點 3:重組傢庭 " 黃昏離 " 現象增多

60 歲以上人群起訴離婚的人數也呈增長態勢,其中,當事人系再婚重組傢庭較多。再婚老人在婚前缺乏充分瞭解,存在 " 資源交換 " 心理,使婚姻關系建立在感情以外的因素上,一旦雙方在此後的共同生活中發生矛盾,通常不易調解。 此外,雙方的婚姻關系還易受到各自子女的影響。

典型案例:八旬老人起訴離婚,竟是拆遷房惹的禍

今年 1 月,該院受理一起離婚案件,案件當事人張某(化名)與劉某(化名)均為八旬老人,兩人於 2005 年登記結婚,均系再婚,婚前各自育有子女。

據法庭審理調查得知,張某與劉某於 2005 年前後經人介紹相識後登記結婚。張某稱,雙方結婚後感情尚好,自己也不願意離婚,但是 2007 年兩人所在地拆遷獲得一套安置房,劉某認為該房是劉某兒子全程辦理手續並支付購置款,理應歸劉某兒子所有。而張某認為,該安置房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拆遷安置所得,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張某應得的一部分。雙方就此發生矛盾,後來越鬧越大,張某無奈之下選擇起訴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劉某經人介紹相識後結婚,雙方共同生活十餘年,有較好的感情基礎。近年來雖因傢庭瑣事發生矛盾,但張某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考慮到雙方均年事已高,老兩口日常生活起居可以互相照應,互相扶持和包容,夫妻關系是能夠改善的,故此判決不準許雙方離婚。(楊正勇 王鵬 合肥晚報 合肥都市網記者 李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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