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無證駕駛被查,竟向交警揮斧頭:砍死你們!

03-14

男子從後備箱拿出一把斧子

面對自己無證駕駛的行為

他第一反應是

阻止交警開單,並揮斧子威脅

面對如此極端的舉動

民警會如何應對呢

3 月 12 日 17 時許,深圳交警在梅沙警務區藝海路進行常態交通違法查車,查獲一輛號牌為粵 B3***9 的小型轎車駕駛人歐某,存在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並酒精呼氣測試為 16mg/100ml。

現場,執勤民警要求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過系統查詢發現,當事人歐某未取得車輛駕駛資格證,民警依法對其開出交通違法處罰強制措施憑證。

此時,該男子從車後備箱拿出一袋物品及一把斧子,突然情緒激動,向正在協助民警開單的輔警隊員走去,試圖阻止開單未遂,便將手中斧子揮向隊員,後又恐嚇民警及隊員,聲稱: 信不信我砍死你們。

期間,民警對其進行勸導、安撫情緒,當事人仍然情緒激動。為安全考慮,執勤民警經過簡短佈置,現場執勤人員趁當事人不註意,立即合力對當事人進行控制,並聯系梅沙派出所協助。在控制過程中,男子反抗激烈,兩名隊員不同程度受傷。

隨後,歐某被帶到梅沙派出所進行下一步處理。當事人歐某經過梅沙派出所民警教育後,對阻礙交警執法行為供認不諱,表示悔過。目前,該名男子被梅沙派出所以阻礙執行職務對其進行行政拘留 10 天、罰款 500 元的處罰,已送至鹽田拘留所。

好好配合警方執法不行嗎

皮這一下很開心嗎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傢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執行職務。行為人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執行公務。暴力,是指行為人實施瞭暴力打擊或者人身強制,如毆打、捆綁等。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扣押人質等方式威逼、脅迫,企圖迫使國傢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職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兩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傢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七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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