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 11 歲男童騎 ofo 遇事故身亡案,網絡輿論持續發酵。
3 月 26 日,上海一位 11 歲男童在使用 ofo 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卷入車底身亡。受害者父親回憶,孩子 8-9 歲時便學會瞭自行車,傢裡雖有一輛自行車,但平時並不允許孩子獨自騎行。對於共享單車,孩子沒有手機根本無法註冊賬號,而父母也沒有註冊過共享單車的賬號。當天,該男童在路邊尋找到一輛密碼鎖可直接按開的小黃車,和 3 個小夥伴一起上路騎行。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
靜安區交警認為,該男童未滿 12 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7 月 19 日,死者父母將 ofo 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 878 萬元,並要求 ofo 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ofo 方面告訴 AI 財經社,產品都是在不斷迭代跟提升的,目前智能鎖已經占 ofo 整體非常大的比例。這件事情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一切會按照法律流程,積極配合。
許多網友認為,事故讓人痛心,但父母也難辭其咎,878 萬元的天價索賠費更令網友質疑傢長是否在趁機敲詐勒索。也有網友認為,小孩開鎖構成盜竊罪。
除瞭 878 萬賠償金,ofo 公司責任幾何也飽受爭議。據南都報道,有公號對共享單車是否應承擔上百萬賠償金設置瞭投票,結果顯示有 82% 的網友認為 " 父母也沒看好孩子還怪別人 ",隻有 4% 的網友投給 " 該賠,機械鎖不安全,也難禁小孩註冊 ",另有 13% 的網友表示 " 說不清 "。
死者律師:上海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20 年未提高
針對質疑,AI 財經社再次對話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黔林。
AI 財經社:小孩沒交押金沒付款,就把沒上鎖的小黃車騎走瞭,這一行為構成盜竊嗎?
張黔林:盜竊要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小孩是為瞭盜竊而騎車。
AI 財經社:孩子和 ofo 方面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ofo 需要為他的用車行為帶來的後果負責嗎?
張黔林:侵權索賠不以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認定是否侵權要根據是否有過錯、因果關系,損害後果等因素來認定,法律上怠於履行義務的不作為行為,也可以構成侵權。
AI 財經社:有網友認為,這則起訴跟小偷偷車後路上出交通事故,丟車的車主還要負責是一個邏輯,您如何看待這種說法?
張黔林:自行車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交通工具,ofo 作為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並從服務行為中獲利,應當考慮到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進行相應的警示和提醒,在媒體不斷報道的未成年人騎行事故發生後應當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如換鎖等方法,所以這個比方和本案事實不具有可比性。
AI 財經社:如果難以定義傢長監護不力,那是否存在傢長對孩子教育不到位?(比如沒有強調未滿 12 歲不能騎車上路)傢長是否有推卸責任的嫌疑?
張黔林:教育也是需要反思的問題,小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傢長都有教育的責任,但據我瞭解學校沒有專門針對交通法規的安全教育。事實上,小孩的傢長並非沒有教育過小孩不能騎車,而是多次向他強調過,其父母也沒有註冊過共享單車,更未允許小孩騎乘。但 10 歲左右男童的自控力畢竟較弱,這是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決定的。
AI 財經社:當時是按照 ofo 方面 60% 的責任去起訴的,但是這起事故來說,法律明確規定未滿 12 歲禁止騎車上路,是否孩子沒有遵守規則和逆行行駛才應該負最大責任?
張黔林:事故認定書隻是認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雙方的責任,由於小孩是未成年人而不是成年人,要看小孩騎車上路受到哪些因素影響。
AI 財經社:700 萬的精神損害賠償有相關的法理依據嗎?是如何制定的?
張黔林:700 萬是個懲罰性賠償,認為高可能是因為司法實踐中長期判得很低,上海通常精神損害賠償不超過五萬元,這還是將近 20 年前的標準,至今精神損害賠償金還是沒提高,賠償金太小起不到撫慰的作用,更難以對責任人進行懲罰,督促責任人及時改正,避免產生新的傷害事件,作為受害人的傢屬受到的精神痛苦是毋庸置疑的,要求一個稍高的賠償並不為過。
AI 財經社:您之前說過錢是換不回生命的,但是有網友質疑這麼高價的賠償是在用生命換錢。您怎麼看待這種說法?
張黔林:我相信道理越辯越明,隻要能夠讓共享單車更加有序健康地發展,讓社會更加關註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任何爭論都是值得的。
相似案例:車輛所有人均負連帶責任
AI 財經社搜索網絡發現,類似案件已有先例。
2014 年重慶晨報報道,三名十六、七歲的少年騎著偷來的摩托將一名五歲幼童撞傷致死。法院認為,肇事少年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而實際車主則負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判處三名逃逸少年承擔 9 萬餘元的賠償,而車主因為沒有繳交強險,被判賠償被告 12 萬元。
據現代快報報道,2016 年 12 月蘇州太倉一名 11 歲的男童駕駛從租賃公司偷開出來的車,將一名無辜路人撞死。警方認定,這起事故的責任方在於肇事司機及傢屬,由於肇事司機尚未到法定年齡,因此責任主要責任由其父母承擔。同時,汽車租賃公司由於管理不當,使得車輛未經許可被開走,也同樣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第三方律師:" 懲罰性賠償 " 不適用本案
針對這起訴訟,律師同行內也有質疑的聲音。
上海申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文明告訴 AI 財經社,由於男童是未成年人,沒有相應的辨別能力,該行為不構成偷車,但 ofo 公司應該承擔部分監管不力的責任。要求 ofo 方面負 60% 的責任是原告一廂情願的行為,法院可能會酌情將 60% 的責任部分劃給男童的監護人或者是肇事車輛方。
張文明表示,根據上海的相關規定,精神撫慰金一直是 5 萬元,索賠 878 萬顯然不符合標準。就交通事故而言,上海市一個上有老下有小的成年人發生事故賠償金額也不可能超過 200 萬。" 懲罰性賠償 " 主要應用於商品和食品方面,是指產品存在缺陷仍生產、銷售,給他人造成損害,這起案件是以交通事故為主,顯然不適用於。
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鐘蘭安向 AI 財經社表示,小孩在沒有註冊、沒有交押金、也沒有其它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使用 ofo 從而造成事故,ofo 方面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很小,況且共享單車並不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因,60% 的責任比例顯然不合理。共享單車的使用是公司與個人、個人與個人的商業模式,讓 ofo 方面承擔如此大的法律風險,顯然不恰當。
鐘蘭安稱,我國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較低,現實判例一般都是 5 萬元,但是 700 萬元的數額顯然過高,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沒有現實依據。對 ofo 方的起訴,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