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這起駭人聽聞、慘絕人倫的 " 湯蘭蘭性侵案 ",要追溯到十年前。
2008 年 10 月 3 日,14 歲的湯蘭蘭向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龍鎮警方寫瞭一封舉報信,舉報內容稱:其從 7 歲開始被父親、爺爺、叔叔、姑父、老師、村主任、鄉鄰等十餘人強奸、輪奸,前後長達 7 年。
當時,根據判決書認定," 湯蘭蘭性侵案 " 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2006 年春,兩村民來到湯傢看黃色錄像,湯蘭蘭的父親提出," 讓我姑娘陪你倆玩玩 "。其後兩村民均與其女湯蘭蘭發生瞭性關系,湯蘭蘭的母親向兩人一人收取 50 元錢。
二、湯蘭蘭指控,她 7 歲時第一次被父親強奸,兩人的性關系一直保持到她 14 歲。這 7 年間,湯蘭蘭曾 4 次在傢中被 3 至 5 人輪奸,情節均為聚眾看黃色錄像後模仿,參與者有其父親、姑父、村主任及其他兩名村民。
三、湯蘭蘭還曾被其姨夫及小學班主任性侵。
2006 年春天,萬秀玲(左)抱著小兒子與女兒湯蘭蘭(右)合影。當日是湯蘭蘭的叔叔湯繼彬的婚禮,兩年後,湯蘭蘭向公安舉報湯繼彬對其強奸。受訪者供圖
2012 年 12 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該案二審裁定,11 名被告人全部獲刑。11 名被告人獲刑情況如下:
一、湯繼海(湯蘭蘭的父親):數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
二、萬秀玲(湯蘭蘭的母親):強迫賣淫罪。
三、其餘 9 人被判強奸罪、嫖宿幼女罪,獲刑 5 至 15 年不等。
然而,這起原本早已塵埃落定的案件,卻在 2017 年 6 月,湯蘭蘭的母親萬秀玲刑滿出獄之後被再次翻瞭出來。原來,湯蘭蘭的母親(包括其餘所有罪犯)堅持認為,法院判決的犯罪事實並不存在。這也就是說,他們認為這是一起冤假錯案,湯蘭蘭在撒謊。湯蘭蘭的母親萬秀玲希望找到女兒,還原當年真相,然而此時的湯蘭蘭早已隱姓埋名。
根據這一情況,有媒體在今年 1 月 30 日發表文章:《尋找湯蘭蘭:少女稱遭親友性侵,11 人入獄多年其人 " 失聯 "》,並公佈瞭部分打碼的湯蘭蘭戶籍信息,引起瞭社會的廣泛批評和指責。
(二)
這篇報道之所以要尋找湯蘭蘭,是因為其母親和其餘罪犯認定," 湯蘭蘭性侵案 " 的犯罪事實並不存在。
當年,對 " 湯蘭蘭性侵案 " 的判決有一個最有力的證據,就是一份由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書。據鑒定書表述:
一、被鑒定人 " 有過多次性行為 "。
二、不能排除有妊娠後流產、引產史。檢見的宮頸橫裂,說明為已產型宮口形態,為有過流產、引產、診刮等使宮頸擴張經過。
湯蘭蘭舉報性侵時,其年齡應未滿十四周歲。所以,任何與湯蘭蘭發生性行為的人,都屬於強奸。因此可以認定,有人強奸湯蘭蘭的事實的確存在。
而這篇報道根據湯蘭蘭父母的律師提供的材料,則認為本案有四大疑點。
疑點一:證人知曉強奸一事的時間存疑
湯蘭蘭舉報性侵之前,寄宿在所上學校門口的一對夫妻傢,湯蘭蘭稱他們幹爸、幹媽。
2008 年國慶節期間,湯蘭蘭給其母親打瞭一個電話:" 媽,我懷孕瞭,是我爸的。"
據判決書中,湯蘭蘭的幹爸王鳳朝的證言是:
這起電話當天,湯蘭蘭的母親來到王鳳朝傢中接女兒,並打瞭湯蘭蘭。王鳳朝打電話報警,驅趕走瞭湯蘭蘭的母親等人。隨後,他從湯蘭蘭的敘述中瞭解瞭其被性侵的情況。於是,當年 10 月 27 日,夫妻二人領著湯蘭蘭報案。
但是湯蘭蘭的幹媽李忠雲卻給出另一種說法:報案次日,李忠雲對警方稱,自己早在 9 月底就知道瞭。隨後她又推翻瞭這一證詞,說法與丈夫王鳳朝看齊。
總結下來:
一、湯蘭蘭的母親來接孩子這天,湯蘭蘭的幹爸王鳳朝稱是 10 月 1 日。而據湯蘭蘭所記,這天是 10 月 3 日。
二、湯蘭蘭的幹媽李忠雲證詞前後不一。
據此,記者引用瞭湯蘭蘭父母律師的觀點:" 前後矛盾,顯然有人撒謊。"
疑點二:真假 B 超單,湯蘭蘭是否懷孕?
湯蘭蘭是否懷孕存疑,因為當時卷宗裡有兩份 B 超單,都是由龍鎮農場職工醫院出具,報告日期均為 2008 年 3 月 31 日,檢查醫師也是同一人,檢查的也都是一個叫 " 王蘭蘭 " 的女孩,而結果卻截然相反。
一個懷孕瞭,一個沒有。
這個 " 王蘭蘭 ",實際上就是湯蘭蘭。因為幹媽李忠雲認為,萬一單子被其他同學發現,會對湯蘭蘭造成惡劣影響,因此隱瞞瞭真實姓名。
但是,李忠雲卻否認查出瞭懷孕,也否認帶湯蘭蘭做過流產。但從湯蘭蘭的母親萬秀玲傢中,警方卻找到瞭一份 B 超單,姓名、日期、醫院與上述相同。但診斷結果為," 子宮內有胎兒癥狀。"
既然湯蘭蘭報案的誘因為其懷孕,那麼在湯蘭蘭是否懷孕還不清楚的情況下,不應該如此判決。
案卷中收錄的其中一份 B 超單。(手寫部分為律師閱卷時批註)受訪者供圖
疑點三:多名被告人當庭翻供,刑警出庭證明無刑訊
該案一審宣判後,涉案的 11 名被告人就曾集體上訴稱自己無罪,並否認全部犯罪事實,但二審法院駁回瞭上訴。
而根據判決書顯示,偵查期間有 9 名被告人供述瞭犯罪事實。也就是說其餘 2 名被告人始終 " 零口供 ",但卻依然被定罪。
疑點四:湯蘭蘭要錢電話
湯蘭蘭的姑父也是涉案人員,他的妻子也就是湯蘭蘭的老姑表示,湯蘭蘭向其索要一萬元學費,稱:" 拿完一萬塊錢,就不逮他(老姑父)瞭 "。
(三)
報道中提出的這四個疑點,從事實角度來看的確存在。應該說,作為服刑出獄的人員,認定自己的案子有冤假,要求翻案,他們是有這樣的權利的,但是這種訴求必須尋求合法的司法途徑,必須提供充足有力的證據。這四個疑點,顯然不足以推翻 " 湯蘭蘭性侵案 " 的犯罪基本事實。
根據上文我們瞭解到,湯蘭蘭的確被性侵,在刑偵期間其中 9 人也供認瞭犯罪事實。這是本案最後做出判決的立足點。
疑點一說,證人知曉強奸一事的時間存疑。湯蘭蘭的幹爸幹媽對知曉湯蘭蘭被強奸的時間上,的確存在前後證詞不一致。但是我們知道,人的記憶力是很容易犯錯的,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偏差。但是,湯蘭蘭的幹爸幹媽的證言就算不可信,也和湯蘭蘭被性侵那 7 年的事實完全無關。
譬如,昨天甲和乙坐在一起閑聊,甲說起瞭自己過去的遭遇。乙回頭又告訴瞭丙,結果記錯瞭,說成瞭是甲前天說的。那麼,我們是否能以乙記錯瞭時間,就認為甲在撒謊?顯然不行。
疑點二說,存在真假 B 超單,湯蘭蘭是否懷孕搞不清楚。但是,一個女孩沒有懷孕,就能認為她沒有被性侵嗎?顯然不行。
疑點三說,涉案的 11 名被告人否認瞭犯罪事實,還有兩個零口供。但是,在審訊時,其中 9 人已經供認瞭犯罪事實,而且沒有證據指明他們是被屈打成招的。既然如此,為何他們要撒謊自己的確強奸瞭湯蘭蘭七年,並將自己送進監獄?兩個零口供的人為何不說自己冤枉?
罪犯自願認罪瞭,之後後悔又翻供,就能推翻案件判決嗎?顯然不行。
疑點四說,湯蘭蘭索要一萬元。受害人索要賠償,能證明其被性侵的遭遇是假的嗎?顯然不行。
拿著這四個不影響犯罪事實的 " 疑點 ",就貼出湯蘭蘭的戶籍信息,號稱要把她找出來,這樣的報道合適嗎?顯然不合適。
湯蘭蘭交給警方的舉報信。受訪者供圖
(四)
如果說這篇報道提出瞭湯蘭蘭性侵案的四大疑點。那麼,我也有幾個疑點想問一下作者:
你提出,證人知曉強奸一事的時間存疑。" 湯蘭蘭的母親來接孩子這天,湯蘭蘭的幹爸王鳳朝稱是 10 月 1 日。而據湯蘭蘭所記,這天是 10 月 3 日。"
那麼,你們既然采訪瞭湯蘭蘭的母親,為什麼不直接問她,到底是哪一天來接湯蘭蘭的?如果問瞭,報道裡為何不提?
你提出,有兩張 B 超,湯蘭蘭的幹媽說沒有懷孕流產,但從湯蘭蘭的母親的傢裡,卻搜出瞭一張湯蘭蘭的確懷孕的 B 超化驗單。因此你質疑湯蘭蘭懷孕真偽。
那麼,既然湯蘭蘭懷孕的 B 超化驗單,是從湯蘭蘭的母親那裡搜到的,為什麼不直接問她,湯蘭蘭到底是否懷孕,她的化驗單哪裡來的?如果問瞭,報道裡為何不提?
你又提出,涉案的 11 名被告人就曾集體上訴稱自己無罪,並否認全部犯罪事實,所以存疑。
那麼,既然湯蘭蘭的母親就是這 11 名被告人之一,為什麼不直接問她,為何先承認犯罪,又反悔翻供?有人嚴刑逼供嗎?如果問瞭,報道裡為何不提?
你提出種種疑點,要求湯蘭蘭現身回答。但明明在你身邊湯蘭蘭母親就可以回答很多,你怎麼又不問瞭?
還是說你問瞭,隻是在報道裡不提?
(五)
全文最為難以理解的,是采訪小賣鋪老板老董。
當時湯蘭蘭和她的的老姑劉桂英通話,索要一萬塊學費時,就是在小賣鋪老板老董的小賣鋪,按理來說他和本案並無多少關聯,對犯罪事實應該並不清楚。
但在報道用瞭這個老董的兩句話:" 小姑娘到處咬人 "、" 又害怕,又氣憤"。為瞭營造出這種感覺,報道甚至直接說,因為湯蘭蘭性侵案," 幾近農閑的大旺村突然陷入瞭一場巨大的恐慌。"
讀到這裡,人們也會覺得莫名其妙。一小女孩被全傢強奸七年,罪犯被依法抓捕,村裡難道不應該是同仇敵愾,大聲叫好嗎?為何要 " 陷入巨大的恐慌 "?而小賣鋪老板老董憑什麼害怕氣憤,又憑什麼指責湯蘭蘭 " 咬人 "?
如果說村民和小賣鋪老板老董認定,湯蘭蘭是在撒謊,他們的證據是什麼?記者又為何不對這些人采訪和取證?
案件有疑點,媒體可以懷疑。但這種懷疑,應該是建立在紮實調查采訪,和搜集有力證據的基礎上的,應該是在尊重法律和判決結果的前提下的,應該是客觀公正,不偏頗、不臆測的。這一點,這篇報道顯然沒有做到。
所以,當這種懷疑還停留在捕風捉影的階段,就張貼出受害人的戶籍信息,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尋找受害人,無疑是大錯特錯的。如果這些人在找到湯蘭蘭後,對其進行打擊報復、威逼利誘,最後造成瞭惡果,這篇報道的記者能承擔嗎?
我們有一百條路,來調查采訪這一案件的真實情況。尋找湯蘭蘭,絕對是最後的一條路。
(編輯 高霞)